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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逃走能否以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逃走能否以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吴芳;郭飞


【全文】
  
  〔基本案情〕罪犯郑某,男,1965年5月出生, 199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6年4月投入监狱服刑,刑期自1996年1月19日起至2008年1月18日止。2003年2月8日,郑某因病被批准保外就医一年,于2004年2月7日到期。郑某在保外就医期间,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且未按期办理继续保外就医手续。该犯保外就医期满后,监狱多次进行实地考察,均未查明该犯下落。

  
  〔分歧意见〕对于郑某在保外就医期间擅自离开居住地、长期外逃不归监的行为能否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郑某的行为不能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首先,郑某不符合脱逃罪的主体构成要件。脱逃罪的主体依据刑法规定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郑某保外就医后又回到社会上,不符合“依法被关押”这一要素。其次,郑某的行为不符合脱逃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构成脱逃罪的行为表现方式有两种,一是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脱离监管;二是在押解途中逃走。郑某保外就医回到居住地后,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从居住地离开,不符合以上两种表现形式。综上两点,按照我国“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定罪原则,郑某的行为不构成脱逃罪。

  
  一种意见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脱逃罪,应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脱逃罪的本质在于脱离监管机关的羁押和监管,所以只要行为人在保外期间主观上有逃避监管机关控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逃走的行为,就可以认为构成脱逃罪。本案中,郑某的保外就医期间按相关规定应计入刑期,应视为正在服刑,但郑某擅自脱离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管,且在保外期满后,既未按规定办理续保手续,也未回到监狱报到,经监狱多次查找,均未查明其下落,由此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逃避国家的刑罚故意,其擅自离开居住地,脱离监管行为,在本质上仍是从羁押场所逃走的行为,构成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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