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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家统一调用处置权

  
  由此,再次证明,统一调用处置权并非国家所有权之处分权能,而为国家在紧急状态下的权力——征用。在国家行使该权力时,有征用规范适用之余地,理由在于依私法组建之企业,为私法上之独立主体,分布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中,对国民经济之运转以及社会生活之稳定都有举足轻重之意义,而且投资主体多元化,使得该权力之行使必然会损及非国家投资人,依公法学之观点,即使合法的公权力行使给无辜者造成损害,也应给予公平补偿,国家应给予其他投资人以公平补偿。

  
  征用适用于统一调用处置权,主要包括:1、补偿请求权。因该权力行使受有损害者,得请求补偿。对于补偿数额的确定,有多种方法,主要有三种,即双方自由协商确定、独立估价人确定以及由双方组成的混合委员会决定;2、返还请求权,即在紧急情况消失时,企业有权请求返还剩余财产,但须返还相应补偿。涉及补偿数额和返还剩余财产的争议可以由法院解决。

  
  综上所述,国家统一调用处置权并非国家所有权之处分权能,而是国家权力(征用),即公法上的权力,它不能作为国家与企业双重所有权的证据,国家将其财产投入到企业之后,对所投入财产已无所有权可言,而是转化为不能以所有权视之的独立的新型权利——股权。

  
  《条例》关于国家统一调用处置权之规定存在重大缺陷,根源于对该权力性质认识的错位与混乱。完善之道在于明确该权力为征用权,将征用之原理与规范,尤其是补偿请求权与返还请求权引入国家统一调用处置权之运做。

【作者简介】
张建文(1977-),男,河南邓州人,法学博士,法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档案馆负责人,西南政法大学俄罗斯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注释】 Венецианов М.В. Экспроприация с точки зрения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права. - Казань, Типография Императорског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 , 1891 г.§1.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起草小组 编著: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释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28页。
  同注释1。
王明扬 著: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07页。
盐野宏 著、杨建顺 译: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752页。
翁岳生 主编: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466-469页。
Жюлло де ла Морандьер. Гражданское Право Франция,Москва,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Иностранной Литературы .1958 г. С.256-268.
同注释1..§.6.
谢次昌:国家所有权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和发展,《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第39页。
大须贺明 著 林浩 译:生存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309页。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司法解释全书(2002年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6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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