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在研发、设计初期,知识产权部门就要对技术、设计人员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要求,让他们注意哪些领域可以获得知识产权,技术、设计人员也要向知识产权部门提供技术背景及来源。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转让交易时,知识产权部门与研发、设计人员应共同讨论转让方式和费用问题,向受让方提出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如何设计的问题等等。研发部门在技术开发策略的指导下工作,并与知识产权部门保持密切联系,这不仅有利于对研究成果的及时保护,而且通过知识产权部门对知识产权文献等情报的分析,可以指导研发、设计部门的工作,帮助其节省时间和费用。
另一方面,市场部门应及时将产品的市场状况、产品的销售情况、产品的侵权和被侵权情况反馈给知识产权部门,知识产权部对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整,再指导研发工作的开展。
因此,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和控制是一个循环的过程,在这一循环过程中,知识产权战略管理部门要密切跟踪技术和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时地调整或改变各种策略以保证战略目标的实现。
4、企业要善于组建战略联盟
尽管思科诉华为案最后以和解结案,对华为而言是很好的一个结局。但事实上,历时两年的诉讼之路也使华为经受了太多的磨难,一个正在崛起中的新兴企业孤军面对跨国企业的侵权之诉,她的行动受到世人瞩目,她的遭遇引发世人思索。企业之间组建起战略联盟,提升各自的应变能力,应是一个值得思索的议题。
处在知识爆炸时代中的企业,由于在技术、资金上的局限性,依赖单个企业研发、设计,不仅成功的可能性较小,而且费时费力,还可能造成低水平重复,而借助于外力不仅可以分散风险和成本,还可以实现知识技术资源的优势互补,提升研发、设计活动的成功率。因此,企业国际化经营要善于与高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国内外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并使研究部门在研究的第一阶段就和应用单位联系在一起,避免产品研发中先天不足的隐患。
国内外企业间战略技术联盟的目的在于,通过技术联盟使企业能够充分利用自己的现有技术,并快速灵活地整合别人的技术能力,从而形成一种新的技术能力。企业战略技术联盟倾向于企业专注于自身的核心技术,做自己最擅长的,把其他业务让渡给伙伴去做。企业战略技术联盟提供一种机制,使原本互相竞争的企业达成合作,实现共同的目标。华为与3COM公司、摩托罗拉、英特尔等世界一流企业的合作,使华为不仅取得了市场与产品应用层面的利益,而且也取得技术上的优势和近距离观察和学习世界一流企业的机会。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