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章程,规范其决策运行程序,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董事会的决策离不开董事会的议事章程,董事会的各项工作都必须依照议事章程来开展。在美国,为规范董事会的运作,私立高等学校都根据州立法机关颁发的特许状,制定有董事会章程或类似条例,对成立董事会的依据和目的,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的规模和人员构成,董事的资格、选拔和任期,董事会的组织结构,董事会主席的产生程序、职责和任期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董事会主席依据董事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这一作法值得我们借鉴。因此,应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完善董事会议事章程,规范运行程序,加强会议召开程序、议事程序和决策程序的规范性、严肃性、公开性和透明度。另外,有条件的建立董事会定期学习制度,加强决策调研工作,促进全体董事掌握更多的咨询信息,增强分析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董事会的整体科学决策水平。
4、完善民办高校的管理执行机构,特别建立健全与校长相关的制度。校长在民办高校中拥有最高行政管理权,对学校的管理统一指挥,是民办高校治理结构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建议推进校长职业化制度,培育成熟的职业校长市场。职业校长是相对于行政委派的职务校长而言的,是指那些经过专门职业训练,经过教育市场认可并能实现学校教育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最优化的高级专业人才。[12]与职务校长相比,职业校长有更强烈的市场经济意识,能自觉地将学校教育与知识经济、市场经济对接,将学校这一教育产业做强、做大、做优。当然学校不同于企业,校长应是教育专家,熟知教育实践,具有文明的职业操守,保证民办高校的营利性功能不脱离教育公益目的。
5、完善民办高校内外的监督机制。在营利性功能为教育公益目的服务的原则指导下,从内到外加强民办高校各个环节上的监督工作:
一是外部监督。可以学习日本对私立学校的做法设立专门主管民办高校的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审批学校的设立、合并、解散、组织变更的申请;对私立学校违反法律规定时,违反主管机关基于法律规定制度的命令时,或六个月以上不授课时,可命令其暂时关闭;[13]所辖主管机构发现学校法人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接受处分和逃避监督、违法经营、法人成员有重大不法行为等时,有权解散学校的法人;私立学校要取得学位授予权,要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