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从国外私立学校发展状况来分析,民办高校具备营利性功能也是有据可循的,特别是日本和美国等国家都明确了民办高校可具有营利性。日本《私立学校法》26条规定“学校法人在不影响所设私立学校教育的前提下,为使其收益用于学校经营,可以从事收益为目的的事业,其会计应与该学校法人设置的私立学校经营会计区分开,作为特别会计进行管理。”[6]在美国,有16%的民办大学营利且向政府交税,其中凤凰大学的股票还在证券交易所流通,并开创了营利性院校授予学位的先例。[7]由此可见民办高校具备营利性功能是符合国际上民办高校的发展趋势的。
诚然,民办高校的营利性功能和公益目的是有一定冲突的,其关键是如何防止民办高校的营利性功能脱离了教育公益目的轨道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若想使民办高校营利性功能和教育公益目的和谐共处实现双赢,使营利性功能激发投资者为教育公益目的服务的理想成为现实,就必须建立合法、有效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二、我国目前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民办高校的数量和规模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特别是投资者清楚的看到营利事实的存在后释放出了极大的投资热情。但是从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来看,各民办高校还有较大不足,甚至部分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只是停留在形式上,导致民办高校的营利行为没有约束,并开始背离其营利功能应为教育公益目的服务的原则。从各方面来看我国现今的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没有明确民办高校法人的营利性功能,立法滞后使民办高校的实践行为无法有效规范。《
民办教育促进法》内容空洞模糊,只具有导向性,缺乏操作性,结果是政策无法落到实处。特别是营利性的规定模糊不情,虽然肯定了投资者可以取得合理报酬,但具体程序怎么运行,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提取合理回报,通过何种方式提取回报,可以提取什么范围和比例的回报,通过何种方式监督提取过程等都没有相应法律、法规或者实施细则规定。最重要的是没有明确民办高校的营利性功能和营利性功能为教育公益目的服务的原则。
2、校长和董事会的权力职责不明。目前民办高校校长和董事会的权利职责不明晰的现象普遍,甚至部分民办高校教育投资公司董事长、学校董事长和校长三职由一人担任。校长与董事会的权力职责具有明显区别,董事会的主要任务是解决与目标、政策和方向有关的重大问题,拥有最高决策权;校长在董事会的决策下工作,具体负责学校的日常教育和教学管理,拥有最高行政管理权。两者主要是决策与执行的关系,并且这种关系更是一种分工的关系,即董事会有权决策,但无权直接干预民办高校的具体事务;校长可以对教学与行政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得越权对民办高校的发展作出决策。[8]如果董事会和校长的权力职责不明晰就不能避免校长有职无权或者有权无责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