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谷丹
【摘要】目前民办高校的数量和办学规模都表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还有明显不足。其关键是无视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具备营利性功能的民办高校的事实,将营利性功能和教育公益目的截然对立,而没有意识到营利性功能为民办高等教育公益目的服务是民办高校发展的基本规律,致使民办高校的现实营利行为无法得到法律承认和有效规范,这对具备营利性功能的民办高校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本文主要分析民办高校具备营利性功能的合理性,并从中国目前民办高校的发展现状分析,提出不断完善中国目前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办高校;营利性功能;法人治理结构
【全文】
目前,我们在高等教育上普遍认识到了民办高校对整个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尽可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接受高等教育的要求,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1]可见,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的当务之急就是要积极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办学,大力发展民办高校。而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就是必须建立合法、有效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机构。本文主要分析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具备营利性功能的合理性,并在民办高校的营利性功能为公益目的服务的原则指导下,从中国目前民办高校的发展现状分析,提出不断完善中国目前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建议。
一、民办高校可以具备营利性功能的合理性
民办高校是否应具有营利性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热点,也是民办高校投资者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性问题。笔者认为民办高校应当具有营利性功能,下面主要分析非营利性的不足和营利性功能的合理性。
目前,学术界将民办高校的性质定性为非营利性法人的观点大致有公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非营利的财团法人几种。第一种公法人观点的误区在于把公益目的和公法人性质划等号。是否为公法人主要应看财产来源及其财产归属,如国家地方财政支持并由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公立高校理应为公法人,而由私人或者其他非政府机构出资并由董事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私立高校应为私法人。第二种观点事业单位法人的定位使民办高校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难以判断。正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司长范恒山所说,“ 我国事业单位性质模糊、职能混杂, 分布广泛、涉域交叉、利益关系复杂、责任边界不清等特点, 使得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具有不确定性。”[2]由于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不严以及许多事业单位在实践中走样,事业单位的成份变得更为复杂,因此,事业单位法人的定性具有明显缺陷。第三种观点是非营利性的财团法人,该观点最大的不足在于过于理想不切合民办高校的实际发展。民办高校需要长期稳定的大量资金投入,单单依靠社会人士善意的捐赠根本无法达到民办高校基本的资金需求,并且目前中国多数民办高校实际上都是在发挥自身的营利性功能以筹集用于开办教育事业的充足资金,当然,使这种赢利行为保持在为公益目的服务的前提下就急需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可见,非营利性的定性是不符合现实情况下民办高校的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