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确定非法政策就该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海南高考状元事件主要不是一个平等权问题,而是如何评价当地有关教育政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有效性问题。如果一定要谈平等权问题,那么有无条件做高考移民,在学生之间显然也是一种不平等竞争。
国家采取倾斜性的扶持照顾优惠政策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问题,这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在各个国家和许多社会领域都存在。例如,我们国家对于西部地区特别是地处边疆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补偿性投入,在选举人民代表、培养当地人才、选拔民族干部、实行计划生育等诸多问题上的倾斜性规定,以及国家规定在“老少边穷”地区增加高考录取名额、降低录取分数线、减免缓交学杂费等等,都属于这种扶持照顾优惠政策的具体体现,不宜将其视为不平等做法。而各个地方针对本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一些具体政策来落实这种倾斜性的扶持照顾优惠政策,也是势所必然、无可厚非。当然,其中也有值得关注和讨论的问题,例如该项具体政策是否与上位法冲突,制定过程是否民主、公开,是否公正、严格、有效地执行和遵守。
就海南高考状元事件而言,当地教育行政机关出台的相关规定,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规定相冲突,是否与国家对海南的扶持照顾优惠政策相一致,制定过程中是否遵循了法定或正当程序(例如是否广泛、公开听取了民众意见),以及是否严格执行和遵守,这些都是判断是非曲直的基本方面;如果尚未通过法定或正当程序对其中一个或多个方面予以否定,使其不再是现行政策规定,那么人们都应严格执行和遵守,这就像某地举办一场16周岁以下少年参加的运动会,某人隐瞒实际年龄(例如已超龄一个月)或声明可以不计名次而获得参赛资格后,不料取得某个项目的最好成绩,这时他提出年龄大或小一个月对于运动能力并没有什么影响,因此指责比赛组织者不授予他(或取消他)冠军称号是不公正做法。其实,这样的比赛或游戏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进行,参与者理应遵守事先制定并公布的规则,如果某人认为该规则不合理、不科学、不人性,他可以选择参与并接受该规则,或者努力通过相应程序改变规则后再参与,或者不参与(他可选择参与另一地方、另一级别的比赛或游戏),但他不能强迫组织者按其另外提出的一套所谓最佳规则来重排名次。简言之,地方国家机关有权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无疑包括教育发展问题)制定一些规则来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规则未依法改变之前具有法定效力,人人都应遵守,不能随意取舍,否则,如何建立起运行有序的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