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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解决“老赖”的良药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法发〔2006〕36号)。

  
  200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

  
  为什么中央采取了这么多的措施,“执行难”还是越来越难呢?这一次全国范围的集中整治执行积案活动能够建立长效机制吗?在笔者看来这次活动一定会让“执行难”问题告一段落,这是我们国家的优势,就是集中力量办大事,19个部门联合行动也正是体现了这一优势?本次整治活动提出的初步建立起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也是出于国情和执行工作实际情况的需要,是符合实际的良策?但今年6月份活动结束之后我们怎么办?解决我国法院判决?裁定执行难问题的灵丹妙药到底在哪里?

  
  笔者认为短时间的多部门的联合行动对于解决问题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很难发挥长效机制?我们虽然可以像严打一样过一段时间来一次,但这没有从体制上根本解决问题?当然不可否认执行难的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它涉及法治理念?传统文化?特权思想等方面的问题?但我们不妨从法律理论上反思解决“执行难”的传统思路,建立新的执行机制?

  
  首先,法院的判决裁定“执行难”这一命题本身其实就存在一定的自相矛盾,法院的任务主要是什么?是审判?审判是什么?是作为中立的第三人而对案件或纠纷所做出的判断,也就是说法院的角色主要就是判断?法院的主要精力是确保案件得以公平公正地审理?“执行”是什么?执行是一项非常典型的行政活动?我们非要赋予一个从事审判活动的司法机关来完成一项典型的行政活动,法院难免有些力不从心,执行在性质上不属于审判职责,应当从法院剥离出去,给行政机关?就像刑事判决一样,法院判决之后交由监狱这一行政机关来执行?我们现在经常讲的审执分离大多是说法院内部的分工,不是真正的审执分离,真正的审执分离应当是审判与行政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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