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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北京《决斗书》的法律解读

  
  第三,彭北京所批评的对象是公共官员,法院院长和法院执行局局长都是官员,而不是普通老百姓。官员区别于老百姓的一个特点就是官员手中掌握公权力,需要社会广大成员对他们进行监督,官员的这种公共性就使得法律对他们的名誉、隐私等的保护强度不同于法律对普通老百姓的保护强度,法律对老百姓的名誉、隐私等的保护会更加严格一些。法律的目的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使得官员能够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害怕或不敢违法行使权力。对一个机关或官员进行批评肯定有损机关和官员的形象或名誉,如果法律都像保护普通公民那样保护机关或官员,那么,批评者很容易被诉诸侵犯名誉权而遭受不公正对待。官员为了免于被批评或减少被批评,最好的办法就是严格自律。法治现代化的国家之所以赋予公民宽松地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目的就在于营造一个社会舆论监督的环境,避免官员做错事、做坏事,让官员尽最大努力去干好事,去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彭北京发布《决斗书》的事情应当被放在目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来分析。发生彭北京这样的事情可以看出我国30年改革开放的经济和法治方面的成就,彭北京作为一名私营企业主曾经赚了很多钱,尽管后来由于诉讼而财富减少,但毕竟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的政策使老百姓富裕了起来这一不争的事实;同时也反映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试想,在改革开放以前,谁敢这样批评自己所在地的官员?另一方面,彭北京这件事也反映出我国公正司法可能存在的问题,可能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这件事情的发生应当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第五,彭北京发布《决斗书》的行为能否被当地法院宣布为违法?根据郴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的说法,彭北京在网络上散布《决斗书》,对他人诬告、诽谤和进行人身攻击,已属违法行为。本人在此不敢苟同法院的意见,从法理上讲,一个法院不同于一个普通公民,我们平时聊天的时候可以说那个人如何行事违法了,那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代表任何国家机关的,也是没有确定力和拘束力的,而一个法院就不同了,不能未经立案、开庭审理、宣判就对公众宣布某个人的行为已属违法行为,显然有违法律的基本常识。因为法院代表国家在行使审判权,法院所说的话是有法定效力的,是有法定约束力的,不能在法定程序之外说某人已属违法,不能未审先定罪。

  
  第六,如何看待彭北京发布《决斗书》的行为?是否是一种犯罪行为?本人认为,发布《决斗书》与决斗是性质上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我想彭北京本人和我们大家都不愿意看到这样的场景发生,事实上发生的可能性也几乎为零。但即使如此,本人还是反对“决斗”这样的提法,哪怕“决斗”只是停留在纸面上而已,因为这毕竟是一种含有暴力内容的字眼和某种程度的企图。当然,假设如果真地发生了决斗的情况,那毫无疑问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本人认为彭北京发布《决斗书》主要是从策略上考虑的多一点,事实也证明他的这一举动达到了引起公众关注的目的,明眼人一看便知道醉翁之意不在“决斗”。另外,本认为,彭北京的《决斗书》中也存在一些不能回避的问题,例如,《决斗书》使用了的一些不够理性的词语等。尽管彭北京发布《决斗书》存在一些错误或缺失,但相比较目前个别老百姓所采取的自残或残害他人的手段来说还是文明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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