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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北京《决斗书》的法律解读

  
  那彭北京的行为是否有构成诽谤罪的嫌疑呢?从学理角度来说,大多数国家的诽谤分为民事诽谤和刑事诽谤,而且有一个从刑事诽谤罪向民事诽谤转移的趋势,也就是说多数国家越来越注意到言论、智慧和思想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的重要性。诽谤往往要求诽谤者有捏造或虚构事实的行为。

  
  作为批评的表达在价值上高于藐视法庭和诽谤。让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宪法41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在这里,我想特别提醒读者关注的是2个地方,一个是这一规定中间的“;”,一个是这一规定的最后的“但书”,这样大家自然就会看明白了,对于公民的批评建议权,宪法没有“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限制,而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的行使,则要求“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宪法上的这一规定的细微区别并没有被人们所关注。为什么宪法会做出这样的区别对待呢?原因在于宪法对于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采取了更为宽松的态度,批评者的批评一般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某个特定事情,既然事情已经发生,所以批评建议者往往没有捏造或歪曲事实的必要。即使批评错了,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也就是说,宪法允许批评建议者犯错误。当然不能解释为鼓励批评建议者犯错误。我们假设宪法41条也给“批评建议”一个“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限制,那么,谁还敢行使批评建议权?被批评对象往往掌握着强大的公权力,万一给你戴个“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帽子,谁还受得了,不仅如此,还会冠以“藐视法庭罪”或“诽谤罪”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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