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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北京《决斗书》的法律解读

彭北京《决斗书》的法律解读


王磊


【全文】
  
  湖南郴州市彭北京在网上发布了要求与郴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和执行局局长的《决斗书》,这件事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彭北京发布《决斗书》起因于对郴州中院的判决不服,本人在此不想就法院判决进行评论,判决的问题取决于法院,由法院决定,本人只是想就广泛引起争论的《决斗书》一事说一说自己的看法,以就教于大家。

  
  第一,彭北京在网上发布《决斗书》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有人认为这是一场闹剧,是唐吉坷德式的行为,有人认为此种行为值得同情,也有人反对这样做。本人认为,彭北京的这一行为属于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行使言论自由的范畴。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宪法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公民有权对法院和法官提出批评和建议。批评和建议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写信,也可以向报纸、杂志投稿写批评文章,也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的报道进行批评,网络是近来出现的一种最新最快捷的方式。彭北京正是通过网络行使了批评建议权,在《决斗书》中表达了对郴州中院院长和执行局局长的批评和建议,除此之外,也可以看出彭北京在其中所体现的个人情绪。这种情绪跟他从1999年以来的长年诉讼不无关系。回顾以往媒体上出现过的批评,大多数批评或多或少都夹杂批评人的一些感情色彩,而且大多数批评者所进行的指责往往与自己利益无关,批评者也大多是文学家、学者、新闻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及喜欢从事业余写作的其他人。虽然批评者与事情往往毫不相干,但批评者往往出于社会责任感而言辞激烈。当然从法律人的角度来说,公民对于任何事情都要保持理性和克制。即使如此,批评者言论的感情色彩往往在所难免。法律只是最大限度地要求批评者保持理性和克制。

  
  第二,彭北京的行为是否构成藐视法庭罪?是否构成诽谤罪?尽管我国没有藐视法庭罪,但有人认为从学理上说,彭北京的行为有构成藐视法庭罪的嫌疑,并且建议我国设立藐视法庭罪,且不说我国现有的“妨碍司法罪”、“妨碍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已经足以制裁藐视法庭的犯罪行为,而且藐视法庭罪一般是制裁那些阻碍法庭秩序使得诉讼难以进行下去或判决难以得到执行的行为。彭北京的行为完全在诉讼和执行程序之外,有关他的民事案件早已执行完毕,谈不上藐视法庭以妨碍诉讼或判决执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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