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正义与秩序的自然衡平: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社会功能考量

  
  (二)传承和发展民族文化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交往和社会关系的不断变更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体现了各民族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程度。在民族社会关系发展中,少数民族习惯法经过不断的积累和整理、继承和超越从而形成一种在少数民族地区具有普适力的规则效应,这种规则效应经过长期的人际渲染逐渐形成民族地区特殊的文化,此种文化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其中既有民族经济的内容,又有民族政治、文化方面的规范;既有制度的、规范的内容,也涉及到民族观念、意识和心理方面;既涉及私法方面,也涉及到公法方面,而这一切都是民族文化不断传承和发展的积淀所得。在民族文化当中,习惯法是其得以世代相传的主要载体,也就是说在民族文化得以善存、继承和传递、沿袭和发展的过程中,民族习惯法起到了巨大的、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

  
  如壮族的道公、满族的萨满、彝族的毕摩、哈萨克族的阿訇等既是本民族习惯法的精通者,又是各民族主要的知识分子。他们往往通晓民族历史、神话、诗文、谱牒、历法,深谙当地的风土人情和地理物产,对民族精神、民族意识、民族心理有着较深的理解和认识,因此他们在讲解和诵读习惯法以及主持议定、执行习惯法与进行神明裁判的同时,也传承和发展了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有效传承和发展,为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法制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在构建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民族文化无疑起着不可或缺的助推作用,而民族习惯法恰恰迎合了这一要求。诚如卢梭所言:“真正的法律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替代那些法律,他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新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5]民族习惯与文化一如语言所言,并无决然断裂的时刻,它可以一如既往地保持强大的生命力,在社会的发展中稳步前进。

  
  (三)适应和迎合民族需求

  
  人作为文化的动物,包括所有的人类行为,都是文化的产物。一定的社会包含一定的文化,一定的文化及其社会历史背景决定了一定的需求行为;一定的需求行为总是受制于特定的习惯法则并反映出该习惯法则的内涵和外延,通过一定社会关系的调节与整合来集结该群体成员的需求内容,使该群体所处的社会关系能够保持稳定与和谐。少数民族习惯法确认和规定了本民族的需求模式,给本民族成员个体的生存、成长、发展提供了初步的基础和条件,为民族整体利益的社会化的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