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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秩序的自然衡平: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社会功能考量

  
  少数民族习惯法生于民间,源于禁忌和习惯,它代表和满足了一定地域、族群内人们的需要。作为历史文化遗留,习惯法有着巨大的惯性力量,是实际存在于中国乡土社会的有效秩序和规范之一[2],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以及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以维护本民族整体利益、促进本民族内部秩序和谐、民族地区社会安定团结、民族经济快速发展的习惯规则。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方面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在中国法制现代化不断推进的进程中,如何更好的发挥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重要作用以及在少数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而要更好的挖掘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价值以促进民族地区的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要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社会功能进行深入的分析,以便更好地发挥和利用。探究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社会功能,对于推进我国法制建设进程,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无疑有着积极而重大的意义。

  
  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社会功能

  
  从法的价值和目的的角度分析,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民族地区的一种社会规范和习惯规则,其社会功能是主要通过调整和规范本民族成员的行为,来确定其信奉主体在本民族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对一定范围内社会关系的有限规制来达到维护本民族整体利益的理念和主旨。

  
  (一) 维护和稳定社会秩序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首要功能是维护本民族地区的安定和睦的社会秩序,其通过对民族成员在生产、生活以及社会交往中的关系进行规范来平衡民族成员的社会利益。对妨碍和破坏民族有序秩序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使民族主体成员的整体利益和共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的整体和谐,促进民族文化的有效传承和稳定发展。

  
  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维护社会和谐功能方面主要体现为对现实中的一些民事纠纷、刑事案件的解决方法和模式的特殊性上。按照法治和谐的理念和精神,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机关可以适当地变通国家制定法,以适应民族习惯和民族文化。故此,在解决民族地区纠纷和案件时,特别是在地处边陲、经济欠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习惯一直发挥着比国家制定法更大的作用。如哈萨克族习惯法严厉处罚偷盗行为。如果有人偷盗被发现,必须偿还被盗之物的三至九倍。如果将盗窃犯在当场捉捕搏斗时致其死亡,不偿还命价,抓捕的盗窃犯可以不经审理先抽打20-60鞭;如果在60鞭内将其打死,也不偿还命价。如果第二、第三次偷盗,罚半个昆、全昆或处死。如偷盗者无力交付,则抄没家产,或带以劳役,或处以酷刑。[3] 还有藏族习惯法中的“赔命价”方式,由于藏族宗教信仰不信奉“杀人偿命”,他们往往要求加害人及其亲属赔偿一定的金钱或财物,一旦加害人不能赔偿命价,就会引发严重的治安问题。在藏族人看来,人的灵魂是不灭的,生死是可以轮回的,人死了还可以再生,因而即使是被判处死刑,也并不是严重的处罚,他们认为“政法机关对被告人如何判决,我们不管它,但命价银一文不能少”[4]。如果光是判刑,没有赔偿命价,则被害人的亲属往往是要兴师动众,实行血族复仇。只有赔偿了命价,被害人的亲属才感到是消解了愤恨,从此就可以“尽释前嫌,重归于好”。这种解决方式是在不违背国家法治原则和精神——保持法的终极价值“正义和秩序”的基础上,适当变通和调整刑事制定法的法律关系,以期符合少数民族内社会关系得以正常、稳定发展的理论逻辑,更重要的是能够在一定范围内促进社会秩序保持和谐而安定的状态,这也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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