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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秩序的自然衡平: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社会功能考量

正义与秩序的自然衡平: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社会功能考量


Natural Balance between Justice and Order: Social Functions Consideration of Customary Laws of Minority Nationalities


韩宏伟


【摘要】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探求其社会功能,旨在少数民族地区架构起一种正义与秩序交融的自然状态,亦将有助于推动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关键词】少数民族习惯法;社会功能;正义;秩序;和谐社会
【全文】
  
  一、导 言

  
  在中国少数民族历史发展进程中,基于所处的政治、经济、文化、生产生活以及地理环境的不同与差异,每个民族都形成了承载着自身民族心理特点和文化特征的风俗习惯。这些风俗习惯是民族地区调控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核心内容,其通过对社会群集的所有成员行为的制约与规范,来维护该区域范围内社会秩序的安定与和谐,使民族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在一定范围内达到衡平。而少数民族习惯法就是在民族地区不断体现正义与公平所形成的秩序的基础上,历练形成的一种具有特殊社会调控作用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模式,作为民族成员总是要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守它的规范。在中国历史上,历朝历代的帝王将相都深刻认识到了这一点,并在遵从民族习惯法的基础上制订相应的民族政策,来有效发挥民族习惯法在社会控制中的积极作用,以此实现其“夷法制夷”之目的。例如,清政府曾将西南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汇编成《苗例》,并明确规定,苗人之间的争讼之事,皆依《苗例》具结,不得以“官制”待之。清政府的这一举措,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认真探究民族习惯法的优劣利弊的基础上,扬长避短,去粗取精,出台了一系列的民族法律法规,制定了大量的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推动民族经济稳步向前发展。“传统是隔不断的,习惯法文化在当代中国的少数民族地区仍然具有深厚的影响,当今少数民族的观念、规范、行为各个方面都可发现传统习惯法的痕迹,对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现代化起着积极的或消极的作用。”[1] 同时,少数民族习惯法发展到今天,其规制效力往往要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的批准、同意或默许来使民族习惯法具有双重效力,从而使其权威性得到进一步保障和升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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