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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躲猫猫”事件看云南省官方舆论引导能力的提高

  
  当然,“躲猫猫”事件是一起司法案件,涉及到公安机关监所管理的法律责任问题。因此,事件的调查处理,最终当以立法或司法机关的结论为依据。但是,由于事件涉及公安机关,因此,从法律上说,事件的调查处理应当由第三方负责比较科学、合理、合法。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的调查团,包括了省政法委、检察院和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从对类似司法案件的调查程序而言,云南的做法也具有某种开创性。以前,我们习惯于由事件当事方或其上级机关来调查处理,这往往引起人民群众对于“官官相护”的指责和不信任,客观上也导致信访案件不断增加。因此,不论在立法、司法还是行政领域,在其过程中如果能够预先充分听取和吸纳民意,坚持人民民主路线,无疑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过程增加科学性、合理性,从而使法律的制定、司法裁判和行政活动取得公民的支持和理解。而唯其如此,尊重法律和秩序的法治观念才能在每个公民的心中生根发芽。因此,提高国家机关的舆论引导能力,应当贯穿于全部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治国理政的过程中。

  
  这里,有必要辨析一些与舆论引导相关的通常概念。

  
  一谓“媒介审判”。这一概念源于西方,大意是指新闻媒体通过对案件的新闻报道,超越司法程序,形成对案件的预先定性。西方新闻界认为,“媒介审判”违反法治精神。英国也许是对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案件规定最为苛刻的国家,为了防止新闻报道影响法官和陪审团,一般禁止新闻媒体报道和评论正在审理的司法案件。美国基本上也禁止对在审案件的不适当评论和不准确报道,只是尺度比较宽松一些。我国鉴于“文革”大字报、大批判等所谓“大民主”形式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惨痛教训,也吸收、借鉴了西方司法制度的这一做法,宪法规定审判权和检察权独立行使,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的干涉;我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也规定记者不超越司法程序进行案件报道。应当说,这一制度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公民的法治观念相对增强了。但是,也应当看到,新世纪以来,一些重大、新型案件的审判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争议,例如刘涌案、许霆案。这促使司法机关开始重视民意,提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究其原因,就是司法机关如同任何个体一样,也会产生惰性和因循守旧,有时常常陷于具体的案件而看不到社会情况的深刻变化,所谓“一叶障目,不见森林。”需要集合、借鉴公民的智慧。何况,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本来也需要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因此,如果一味拒绝“媒介审判”,拒绝社会各界和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参与,并非明智之举。当然,社会各界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也必须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即可以提出意见,但必须尊重最终的司法判决,而不能形成事实上的“公众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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