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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博斯曼时代”欧洲足球运动员转会规则的竞争法分析

  

尽管国际足联提出,由于外籍球员的大量涌入,使得国家队中改籍现象越来越严重,国家队纯洁性下降,而“65”政策的引入正是为了保护国家队的纯洁[6],但这一政策却是完全以国籍为基础而实施的对球员的流动限制,因此从一开始就被欧盟认为违反了关于劳动者流动自由的法律。显然,在“博斯曼案”将球员国籍限制扫清之后,“倒行逆施”的“65”政策很难通过欧盟的审查。甚至,这一次连欧洲的众多足球俱乐部也群起反对国际足联的这项决议。欧洲俱乐部协会即在其成立后的第一次会议后发表声明,表示“65”政策是一项完全没有必要的规则。[7]>


  

但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国际足联提出“65”政策的理由不再是维系俱乐部同所在国之间的联系和保持俱乐部间的竞争平衡,而是保护国家队的纯洁性。因此,对于这一理由能否通过欧盟竞争法的审查,仍值得另做审查。首先,保护国家队的纯洁性的确是一个合法的目标。欧盟一直重申,以国家为基础组织体育运动和竞赛是欧洲体育的历史与文化背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欧洲公民的共同愿望;国家队不仅在身份认同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保证了和基层体育之间的紧密联系,因此应该得到支持。[8]然而,近年来,随着欧洲移民浪潮的涌起和“博斯曼案”的影响,球员的跨国流动愈加自由和频繁。这些球员不仅从本国来到另一国踢球,有些还加入了所在国的国籍,甚至有些国家利用各种物质与非物质的条件,为高水平的外国球员加入本国国籍大开绿灯,以达到将其召入国家队,在世界大赛上争取好成绩的目的。尽管上述做法可能从这些国家的国内法角度来看是合法的,但这些以加入国家队为直接目的的“移民球员”因缺乏同加入国在历史、文化上与社会生活上的根本联系,因而对这些国家很难产生身份认同感。这样,国家队的水平和成绩即使提高了,其本应具有的社会作用却被降低了。因此,保护国家队的纯洁性是为欧盟所认可的合法目标。不过,“65”政策却并非达到上述目标所必须的。如前所述,“移民球员”现象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球员在俱乐部间的跨国流动同国家队层面上“移民球员”的产生仅具有间接关系,从各国的国籍与移民法律政策以及国家队的球员资格规则等方面进行规制才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国际足联提出的保护国家队纯洁性的理由缺乏说服力,“65”政策应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竞争法规则。当然,如果国际足联能证明“65”政策所产生的促进竞争效果超过了其限制竞争效果的话,则该项政策也能依据条约第81条第3款取得豁免。不过,这种可能性显然缺乏依据。


  

  3.2.2 本土球员规则


  

欧洲足联推出的本土球员规则(home-grown players rules)同上述基于球员的国籍而做出的流动限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对于球员的限制依据不在于他们的国籍,而在于培养地点。所谓本土球员,是指在其15岁-21岁期间,已经在所属俱乐部或该国足协下属的另一俱乐部接受了至少三年培训的球员。根据该规则,参加欧洲足联主办的欧洲冠军联赛和欧洲联盟杯赛的俱乐部,必须派出特定数量以上的本土球员上场比赛。欧洲足联计划分阶段地实施这一规则,本土球员的最低数量要求从20062007赛季的4名逐步过渡到20082009赛季的8名。


  

欧洲足联推出本土球员规则,其理由同样是为了督促欧洲的顶级足球俱乐部重视建立自己的球员培养体系,保证优秀足球人材的不断涌现;同时,限制大俱乐部挥舞支票簿的能力也有助于维持它们与小俱乐部之间的竞争平衡,保障整个足球产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和“32”“65”等规则相比,其所带来的限制竞争性更小,因为在欧洲人员流动频繁的今天,一国青少年球员在另一国的俱乐部或足球学校参加培训已是非常平常的事情,比如荷兰的阿贾克斯俱乐部和英格兰的阿森纳俱乐部都以善于挖掘世界各地的少年足球天才并将他们培养成世界级球星闻名。因此,本土球员规则避免了基于球员国籍的直接歧视,符合欧盟关于欧洲一体化的政策导向,更能与欧盟关于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法律相协调,也更易于通过欧盟竞争法的审查。欧盟委员会经过长期的独立调查,于2008528(几乎与其驳回国际足联的“65”政策同时)宣布本土球员规则不违反欧盟法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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