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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博斯曼时代”欧洲足球运动员转会规则的竞争法分析

  

2006718,欧洲法院对“麦卡-麦迪纳案”(Meca-Medina case)作出了判决[1],这是欧盟司法机关第一次在涉及体育的案件中运用竞争法规则对体育行业组织制定的规章进行审查,可以说在体育法的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尽管“麦卡-麦迪纳案”处理的是国际游泳联合会对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进行处罚的合法性问题,并不牵涉球员的转会问题,但由于欧洲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拘束力,在该案中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相关的重要原则、概念等,仍将适用于其以后受理的涉及体育的诉讼,因此对于球员转会规则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麦卡-麦迪纳案”中,欧洲法院的分析步骤与方法可归纳如下:


  

步骤一:制定有关规则的体育行业组织是企业还是企业联合组织?


  

步骤二:有关规则是否在条约第81条第1款的意义上限制了竞争或是构成了条约第82条规定的滥用优势地位?


  

步骤三:成员国间的贸易是否受到了影响?


  

步骤四:有关规则是否满足条约第81条第3款的豁免条件?


  

下面我们结合这四个步骤进行具体分析,从中提炼出可适用于球员转会规则的一般原则。


  

  2.1 足球俱乐部和足球行业组织在欧盟竞争法下的地位


  

根据条约第81和第82条,欧盟竞争法调整的对象是企业和企业组织的限制竞争行为,因此,企业就成为欧盟竞争法中的基本概念。欧洲法院在其判决中指出,任何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不论其法律形式以及筹资的方式,也不论其是否具有盈利的动机以及根据国内法是否具有法律行为能力,一律可称之为企业。[2]这说明,判断一个实体是否是欧盟竞争法上的企业,其核心在于“经济性”,即它是否在所涉问题上从事了经济活动,而其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则在所不问。


  

足球俱乐部,无论是职业俱乐部还是业余俱乐部,只要是从事了经济活动,如出售比赛门票,签订赞助协议、买卖球员等,自然都是欧盟竞争法下的企业。


  

各国足球协会和国际性的足球行业组织如国际足联、欧洲足联等,则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当足球行业组织自己从事诸如市场开发之类的经济活动时,其自身即可构成企业;当足球行业组织是以其下属的各个足球俱乐部的集合形式进行经济活动时,则可被认定为企业联合,而其成员的经济成分则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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