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博斯曼时代”欧洲足球运动员转会规则的竞争法分析
裴洋
【全文】
1995年,欧洲法院通过“博斯曼案”废止了对合同到期球员收取转会费的规则和限制俱乐部雇佣外籍球员人数的“3+2”规则,从根本上动摇了欧洲足球运动员的转会体制。但“博斯曼案”之后,足球界通过设计新的转会制度来限制球员在俱乐部间自由流动的脚步并没有停止。近年来,“转会窗”、“6+5”政策、本土球员规则、工资帽制度等球员转会制度的合法性不断受到欧盟法律,尤其是欧盟竞争法的质疑, 围绕它们展开的讨论、调查甚至是诉讼屡见不鲜。本文拟从欧盟竞争法的角度,结合有关理论与实践,对“后博斯曼时代”的几项主要的球员转会制度进行分析,以明确其法律地位,并从中总结出欧盟竞争法在规制球员转会市场时的特点与规律,对球员转会制度的未来趋势进行展望。
1 欧盟竞争法概览
竞争法是反垄断法在欧洲的通称,欧盟竞争法作为欧洲统一内部市场的重要基石之一,起着促进货物、服务、劳动力和资金在欧盟成员国内自由流通,从而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率、维护公平交易的作用。尽管没有一部单独的竞争法法典,欧盟在其数十年的发展中仍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竞争法规则体系。这一体系的核心是《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以下简称“条约”)的第81条和第82条。
条约第81条禁止企业间或企业联合组织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不平等交易等,为本条规定所禁止的协议或决定自始无效。不过,根据条约第81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协议或决定具有以下情形,则可豁免于上述条款的约束:有助于促进生产或技术进步或使消费者获益,并且有关企业所受到的限制对于达到上述目标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以及不使得有关企业有能力消除竞争。
条约第82条禁止一个或多个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和类型则同条约第81条的规定相似。
2 欧盟竞争法规制足球运动员转会市场的基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