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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中的土地法律制度何去何从

  
  8.土地立法

  
  针对当前土地领域存在的问题,我们希望能够了解一下公务员们认为当前最需要制定的法律和法规有哪些:

  

  

  数据统计结果和访谈记录分析表明:出于对自身工作需要以及对于当前土地矛盾的认识,公务员们普遍认为最应制定的是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同时为了应对《物权法》颁布以来《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部分失效问题,大部分公务员,特别是拆迁部门的公务员希望国家和地方尽快出台适应于《宪法》和《物权法》精神的拆迁条例;同时,各地规划部门、乡镇政府以及村干部表达了对《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关注,希望国家和地方尽快出台相关的实施办法,从而使得自身的工作有法可依。

  
  四、河南土体法律领域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策略

  
  通过上述对调研数据和访谈记录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总结中原地区土地领域所存在的问题:

  
  (一)提高公务员和公民的法律意识

  
  在访谈中,我们发现,相对于人大和法院而言,在各级行政机关的很多公务员对于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并不熟悉。[11]鉴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更多地面对公民,而且极容易对公民的土地权利造成侵害,因此在与土地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部门开展土地法律相关知识的培训不但必要,而且极为迫切;同时,针对农民获取土地相关的法律知识比较困难的这种现象,政府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措施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12]

  
  1、要求各级电视台增加或者丰富与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制类节目,从而使更多的公民可以获取于自己有关的法律信息;

  
  2、各级政府可以委托一些高校到本地的城市或者农村进行一些与土地有关的法律宣传,从而提高当地公民的法律意识;

  
  3、对于各级政府的公务员,特别是对那些与土地管理有关的公务员,要有计划地定期对他们进行法律培训,从而提高他们的依法行政水平。

  
  (二)让被征地农民分享更多的土地增值

  
  通过上述的数据和访谈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公务员和村民对于“征地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当归谁”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但是毫无疑问,即便是政府官员们也意识到了,作为土地的使用权人,公民应当享受土地增值的部分利益。

  
  (三)土地征收的程序完善问题

  
  现在土地征收程序领域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1)被征地人对于征地行为的信息知悉权和意见表达权问题;(2)被征地人对于公共利益认定的参与问题;(3)政府和开发商站在一起进行强制征收行为;(4)先征后补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以后相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完善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征地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征用条件的,征用审批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被征用地的权威媒体上以及进行公告并将这些事项进行逐户告知。

  
  公告应当载明的征用目的、征用人名称、拟征用范围和期限以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同时对于不进行公告就进行征地的征收征用行为,应当视为严重违反程序而无效的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政治责任;

  
  2、征地公共利益的认定时,应当由征地审批机关举行听证,听取包括被征用人在内的各方面的意见,然后再做出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决定;

  
  3、应当确立“对于国有土地上商业性土地开发和利用,应当由土地需用人和国有土地使用人在该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期限内进行平等协商交易”的原则,即“商业开发排除原则”。这样,政府只负责对平等主体之间的国有土地交易的合法性进行监管。除非是违反了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政府不再干预土地交易,从而实现政府职能的真正转换问题——从直接组织或者实施交易更多地对交易进行法律监管,实现真正的“有所为,有所不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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