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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中的土地法律制度何去何从

  

  

  
  数据统计结果和访谈记录分析表明:

  
  (1)同受访的公民一样,数据显示绝大多数公务员也认为拆迁补偿价格应当是“合理”或者是“公正”的补偿价格,但是认为应当按照“适当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公务员也比普通公民多一些。

  
  (2)关于补偿的具体数额,大多数公务员认为应当等于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否则有可能阻碍城市化的进程,也不利于招商引资。这说明公务员在征地过程中主要考虑主要是当地经济的发展和自身的政绩问题,应当说这在现行政绩考核体系下,官员们的选择还是很“理性”而且实际的。不过,对于失地和被拆迁公民的利益也应当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应当让他们享受到经济和城市化发展带来的好处。因此,下一步主要应当做的是改革官员的政绩考核标准,将失地和和被拆迁公民的利益保障作为考核官员的一项重要指标,这样才能纠正公务员们只关心经济发展的不良倾向。

  
  (3)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上,更多的公务员们还是倾向于在现有的土地所有制框架内来解决该问,试图让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与被征地户共同分享征地补偿款从而平衡各方面的利益。

  
  (4)在补偿方式上,“农转非并安排就业”这种方式被所有公务员拒绝,这可能是因为安排就业在当下中国是极难的一件事情,“另找一块土地给失地人”也因为土地的日益减少而无法成为首要选择;值得注意的是,“发放补偿款” 和“政府给个人办理社保”成为公务员的首选,这与失地和被拆迁公民的要求是一致的。

  
  6.土地流转

  
  由于在我们进行调研开展之时,一些地方已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试点,[10]这使得我们对于河南省范围内各级人大、政府和法院对于集体土地流转的态度极为感兴趣:

  

  
  数据统计结果和访谈记录分析表明:高达72.5%的公务员是赞同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的,而有77.5%的公务员赞同农民用土地做股份进行大规模经营。这说明大部分公务员已经认为现有土地制度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作的限制是不合理的。而这也说明在河南迅速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将不会有太大的阻力。不过,不赞同和非常不赞同“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依法流转”和“用土地做股份共同进行大规模经营”的被访者依然占到20.7%和22.9%。可能的解释是,部分公务员对于可能出现土地兼并现象,以及土地被兼并之后失地农民如何解决社保等问题存在一定的顾虑。在访谈中,很多人坚持认为应当首先在农村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才可以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和土地股份。我们认为这种意见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当予以考虑。

  
  7.土地纠纷

  
  面对现在大量的因为土地纠纷而引发的上访案件,公务员们如何看待和评价当前中国的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他们又希望通过何种途径有效化解土地领域的纠纷和矛盾,针对这两方面的问题,我们设计了以下两个问题:

  

  
  数据统计结果和访谈记录分析表明:大多数公务员认为现行土地纠纷解决机制是不完善的,但是关于下一步该如何进行改革,则出现了“成立专门土地纠纷解决机构”和“由行政机关解决”两种不同的思路。通过访谈,我们发现,有一部分公务员认为当前的土地纠纷之所以得不到有效处理,是因为“行政机关自己做自己的法官”造成,而另一部分则认为即便是成立专门的土地纠纷解决机构也无济于事,因为中国就是行政权主导的国家,成立专门的机关只会造成行政机构的规模和人员进一步膨胀,而不会对土地纠纷的解决有实质性的帮助。很显然,后一种观点是切中要害的,如果建立了专门的土地纠纷解决机关其却无法保持自身的独立和公正,那么确实不如不进行这样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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