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变革中的土地法律制度何去何从

  
  数据统计结果和访谈记录分析表明:

  
  (1)从统计结果来看,补偿款太少、征地信息不公开、强制征地、政府和村干部扣留补偿款以及补偿款分配不合理是引发土地纠纷的重要原因。其中,补偿不到位和强制征地是引发征地矛盾最主要的原因,这一点与多数学者的预期是一致的。不过,由于征地信息不公开而发生纠纷的也不断增加,而且愈加引起包括村委会在内的农民的不满,这使得很多村委会直接或者间接鼓动村民进行上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开始实施的背景下,征地信息公开的问题一定更会更加引起人们的关注。

  
  (2)问卷分析显示,由于征地多由政府做出决定,因此,农民最容易跟政府发生纠纷,不过村委会和村小组发生的矛盾也达到了46.2%。这一方面反映了当下一些政府推行“土地财政”带来的官民关系间的紧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当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虚化”和村民自治“异化”面临的困境,因此今后的农村和农地改革应当着力解决好这两个方面的问题。

  
  (3)对于土地纠纷解决机制,多数学者可能会认为,在当前情况下,农民更多地会选择法院或者成立专门的土地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土地纠纷。但是通过访谈和数据分析我们发现结果并不是这样的。实际上该地农民对于法院和成立专门的土地纠纷解决机构并不热心,反而更多地选择了通过政府或者信访来解决土地纠纷。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是因为在农民看来,在中国真正能够解决问题的是党委和政府,尽管他们对于直接管理自己的基层政府处理纠纷并不满意,但是却不妨碍他们对于上级或者更高级政府的期望,所以还是有很多人认为行政机关是处理土地纠纷最为有效的途径。当然,我们也应当看来,多数民众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选择,实际上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考虑,即何种机构能够在成本低廉的情况下真正解决其遭遇的纠纷,他们就会选择何种机构。而如果制度设计时,我们赋予专门性机构以足够的权威来公正、高效且成本低廉地裁决和执行土地纠纷,那么其必然会得到民众的拥护。

  
  (二)公务员卷

  
  1.土地法律的制定和培训

  
  河南省的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已经走到了全国的前列,为此我们希望首先能够了解一下土地立法方面公务员的参与情况;其次则希望了解一下他们是否需要进行相关的土地法律培训:

  

  
  数据统计结果和访谈记录分析表明:

  
  (1)当前河南土地立法的公开性和参与性已经有所进步,这一点值得肯定,不过依然还有进一步提高可能性。在郑州市和信阳市的调研过程中,只有几位人大和市法制办、土地局的领导表示曾经参与过土地方面立法和政策的制定活动,在永城的调研对象中,则没有人表示参与过土地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活动。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也与以下两个方面密切相关:一是近几年土地的立法活动并不是很多;二是相对于作为县级市的永城市来说,郑州和信阳属于省会城市或者地级市,因此参与国家立法和地方性法规的机会更多一些。

  
  (2)有多达95%的公务员认为有必要进行土地方面的法律培训,这个数据与我们所做的实地访谈是吻合的。在访谈中,我们发现,为了应对当前土地领域的错综复杂的局面,很多地方将自己主管土地方面的干部送到党校、高校进行培训,很多单位还经常请一些有名的专家到本单位做土地方面的报告。因此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大背景下,定期举行土地法律知识的培训十分亟需和必要。

  
  2.土地开发增值与土地利用限制

  
  与村民卷设计的问题相对应,我们在公务员卷中也增加了公务员如何看来“土地开发增值”这一问题,同时,由于文物限制开发和利用实际上也构成了对所有权人权利的实际限制,对于这种构成“管制型征用”[8]的行为公务员们如何看待,是我们关注的焦点:

  

  

  数据统计结果和访谈记录分析表明:即便是一般的政府公务员也大多认为因为变更土地利用规划而引起规划区内土地增值,应当由政府和利害关系人分享,而不能由政府独占。这说明,改革现在的土地增值利益分配模式在社会上已经基本取得共识。而且当公民的房屋被认定为文物,进而对公民财产权进行实质性限制时,高达92.5%的公务员也认为应当对公民进行补偿,这为下一步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立法中是否对准征收的问题提供了坚实的社会支持。[9]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