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统计结果和访谈记录分析表明:
(1)在已经收回的217份调研问卷中,有13份(即5.9%)认为根据当根据规划农村变为城市时,如果土地增值了增值部分应当完全归政府所有。对于这样的结果,由于问卷的匿名性,我们无法与这些村民进行直接的沟通,因此也无法得知其作出这样选择的原因。或许有以下几种可能性:a 其认为无论是城市的土地,还是农村的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所以收益也应当归代表国家的政府所有;[4]b其并没有认真审阅这一问题;c 其并没有认真负责的填写我们的问卷,而是随意勾画的。当然,究竟是因为何种原因,由于无法证实,我们也不做无益地猜测。
(2)相比于“土地收益全部归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而言,更多的人选择了“政府与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分享土地收益”,这一方面说明,多数农民认为他们应当分享因为土地性质的改变而带来的收益,但另一方面他们又认同国家的土地所有制,认为其应当“分享”而不是“独享”这种收益。
(3)不过,依然有17.6%的人选择了“土地收益全部归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这说明有一部分农民认为他们应当享有因为土地性质的改变而带来的收益,而且是应当独享这些收益。不过由于这个选择项的设置不是很明确,即没有明确区分“土地收益全部归土地所有人”和“土地收益全部归土地使用人”两个意思表示,这使得我们无法得知这部分受访者认为土地收益应当归于作为集体的土地所有人,还是作为使用人的农民。
3.土地征收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对于土地的需要越来越紧迫,为了解决对土地的需求问题,除了对现有的国有土地进行整合进而提供有效的土地以外,征收城郊的土地就成为最为重要的途径。那么现在的土地征收领域是否尊重农民和农村集体的意见呢?又对于公共利益又是如何认定的?我们设计了以下两个问题:
数据统计结果和访谈记录分析表明:
(1)只有 71 个村干部(32.9%)参与过土地用途变更的意见征询程序,其中只有10个表示经常会听取其意见。而其余136个村干部则表示没有参加过土地用途变更的意见征询程序。普通村民则全部表示没有参加过这类程序。这一数据与我们访谈的结果基本吻合。不过,我们在信阳的一些乡镇与当地乡级和村干部座谈时发现,参加座谈的7位村干部中有5位表示他们也都从来都没有参加过此类听取意见的程序,相关的决策程序更是没有参加过,并表示他们几乎是和当地农民同时知悉政府征地决定的。
对于这样的结果,我们认为有三种现象值得注意:首先,普通的村民在当下的土地征用决定程序中确实没有享受到信息知悉权,当然更没有意见表达权和参与决策权;其次,大多数的村干部在这一过程中,并不占有信息和决策上的优势地位,村民和村干部获取征地信息往往是通过一些非官方渠道,比如小道消息,比如亲戚朋友在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而获得一些内部信息;最后,通过座谈我们发现,之所以有一些村干部在征地过程中被征求过意见,往往与当地的情况有直接关系,比如说某村上访户比较多,或者属于离退休老干部、老红军及其亲属比较多,[5]那么当地政府为了慎重起见,通常会听取当地村委会的意见。不过,在正式的决策程序中,即便是这些比较特殊的村的村干部也是没有机会参与的。
(2)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92.5%的村民(包括村干部)渴望由自己或者同政府协商认定某项征地方案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不过,有81.7%的人认为应当由“政府和老百姓共同决定”何谓公共利益。这一方面说明尽管农民具有强烈的参与意识,但是土地征收的民主化程度依然很低,不过,多数村民并没有走向无政府主义,还是希望能够能够政府进行合作,在协商中决定某项征收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4.征地补偿
在征地过程中,除了公共利益的问题,容易引发纠纷的就是征地的补偿问题了。虽然
宪法规定了土地征收应当给与补偿,而且《
物权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但现实中,农民对于土地征收金额、标准是否满意,他们又希望何种补偿方式?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设计了以下五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