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使调查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被调查者的认识与态度,我们在设计问卷时尽量做到文字浅显易懂,用语简洁清晰、通俗易懂。而且,尽量保证问卷中问题的“中立性”,避免掺入我们的主观看法与认识偏向。
2.为了使被调查者能够发表自己真实的观点或看法,本次调查采用不记名的方式进行。被调查者只需在我们预先所设计的几种可能性答案中进行选择即可。另外,在每份调查问卷的后面还留出空白,供被调查者表达自己的其他意见。
3.为了使我们的样本选择具有充分的可信性与科学性,我们有意识地针对不同的职业进行问卷发放和实地访谈。为此我们主要设计了公务员卷和村民卷两种类型,共发放问卷420份,有效回收353份。其中公务员类150份(其中法院30份),回收136份(法院27份),回收率90.7%;村民类270份。回收217份,回收率80%;另外,进行实地访谈共计62人次,制作访谈笔录26份。其中人大主任和代表4人;人民法院法官7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访谈对象共计31人,分别包括市级政府法制办3人,市级国土局8人、市级规划局6人、市县级拆迁办9人,乡政府6人;同时我们还对有针对性的到土地纠纷较多的农村进行实地调研,其中访谈村干部6人,村民14人。
对被调查对象进行分类,按照其职业的不同分别进行调研,从而保证了本次调研的真实性与代表性
三、问卷数据和访谈笔录的分析
(一)对村民卷问卷数据和访谈笔录的分析
1.农民的土地法律意识
农民的土地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其对于土地权利的认识和对于自身权益的关注。为此了解当下农民的土地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其法律知识的来源途径就显得十分必要。为此我们主要设计了以下三个题目:
数据统计结果和访谈记录分析表明:
(1)在当前的河南农村农民对于土地法律法规还是有一定了解的,不过需要强调的是,通过访谈我们发现,农民所了解的土地法律法规主要是《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
土地管理法》以及本省本市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则不甚了解,相对于法律而言,人们更关注的是当地的土地政策。当然,在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土地征收或者房屋拆迁的地方,人们的土地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普遍要高一些,甚至在某些地方会出现(尽管很少)熟练掌握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政策的“乡村律师”(有人称这类人为“乡村赤脚律师”);
(2)由于电视的普及,农民接受土地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通过电视这种媒介,访谈记录显示很多人相当关注各类法制类节目,并通过这类节目了解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另外,将收音机作为信息来源的人已经很少,主要是一些老年人为主;在郑州有相当多的家庭家庭订阅报纸和购买电脑,并通过这两个途径获取相关信息。但是在信阳和永城两地只有少数家庭订阅报纸和购买电脑,所以在这两地,电脑和报纸在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方面并不起眼;
(3)值得注意的是,在郑州和信阳,通过法律宣传了解相关土地法律法规的人占了一定的比例,这主要是因为这几年这两地以及外地的一些高校到这里做过一些法律宣传,[2]而在永城来自高校的法律宣传活动就明显少了许多,不过当地的法院和司法局也会在“普法宣传日”进行一些法律宣传活动;[3]另外,由于该市每年劳务输出的人员非常多,外出务工的人员在逢年过节回到家乡的时候,会将自己在外面世界获取的法律信息传递给自己的家人、邻居或者亲戚朋友,这是为什么很多人在法律宣传体下选择“其他方式”人比较多的原因之一。
2.土地开发增值收益分配
虽然土地是一种不可以移动的不动产,但是由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不同区位的土地可能因为周边环境的改变以及行政规划等因素而实现自身的增值。关于这一点,在城中村和城郊的农村特别明显。针对此一问题,我们设计了如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