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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住宅建筑区划内的车位产权问题

  
  1、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可这地下车位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道,因此导致了许多纠纷的产生。有些时候,业主明明已经公摊了车位所在区域的面积却仍向开放商缴纳了购买费或承租租金,致使开发商二次获利。

  
  2、实践中存在的开发商将由人防工程改造的车位出售或出租给业主的作法也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归全体业主共有。

  
  3、开发商为获得非法利益,在未获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小区地下空间改造成停车位并予以出租或出售的行为实际上是对业主共有财产的私自处分,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共有处分权。

  
  4、有的开发商只与业主签租赁合同。可在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了20年的时候,并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消费者租赁车位,最长期限也只有二十年,二十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开发商实际上是在欺诈业主。

  
  5、因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就在建筑区划内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擅设车位,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就擅自制定车位管理办法和车位费标准、擅自处分车位费导致的纠纷也时有发生。物业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共有权特别是处分权和收益权。

  
  四、小结

  
  小区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已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资产,其所有权归属是个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重要法律问题。《物权法》已对车位归属做出的规定,尽管在实际操作中仍有许多细节性的问题难以解决,但其原则性的规定和清晰的立法价值取向已为司法实践指明了方向。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许多车位产权纠纷的产生都是因为业主对法律不熟悉所致。在中国法制发展不尽健全的今天,我们都有为完善法制作贡献的义务,都有为普及法制而努力的责任。同时,我们也必须提醒广大业主在购买或承租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时,应仔细查看所买住房的公摊面积中是否包含了预购或预租车位的面积并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以确定开发商是否进行了车位权属登记,享有车位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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