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款则明确了业主对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泊车车位的业主共有权。《
物权法》第
七十三条明确规定,道路、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归全体业主共有,这是业主成为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泊车车位共有人的权利来源。从这个条款,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允许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停放车辆,但车位是归全体业主共有的,因停放车辆而获得的收益也归全体业主共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遇到这样的纠纷:车位附近的小区业主认为停放在自家楼前的车辆干扰了小区的整洁景观,导致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主要是危及小区内玩耍的小孩儿),对居民的起居生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滋扰,于是对此种车位的存在发出反对的声音,有的甚至诉诸法律。事实上,是否允许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上设定泊车车位,不是法律强制规定的范围,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内容只是对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立法精神的延伸。全体业主才是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处分权人,小区内能否存在此种车位只能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形成最终的表决意见。之所以会有业主将此纠纷诉诸法院,多是由于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大会表决的情况下擅设车位所致。
三、车位归属明确,纠纷因何而起
通过对
物权法第
74条的解读,我们可以对本文探讨的两类车位的归属予以总结,即:建筑区划内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而设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的地上车位。这类车位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决定是否设定并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出租收益属全体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如果车位的面积已被计入了公摊面积中,则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如果车位的面积没有被计入小区公摊面积中,则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将所有权或使用权优先让渡给业主。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遇到许多有关车位所有权和收益权的纠纷,以下试举几个颇具代表性的实例,一一分析导致纠纷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