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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住宅建筑区划内的车位产权问题

再议住宅建筑区划内的车位产权问题


谷丹


【全文】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这句出自杜甫之手的著名诗句,被许多媒体竞相引用,借以说明房屋自古就是较为稀缺的生活资料。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于房屋(本文仅指居民住房)的需求已不仅仅限于挡风遮雨的生存需要,优雅的居住环境、齐全的配套设施、诚信的物业服务、巨大的升值潜力无疑不成为影响人们购房的重要因素。车位对于大多数小区的业主而言无疑是小区中至为稀缺的重要配套设施,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有车一族的日益壮大,对小区内车位归属问题的研究已然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2007年,我国颁布的《物权法》在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对车位的归属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广大业主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法律保障,然而,从基层法院的受案情况来看,开发商、物业公司侵犯业主或购房者权利的案例仍时有发生。本文仅以实践中发生的涉“车位产权”案件为视角,谈谈有关住宅小区内的车位产权归属问题。

  
  一、小区内车位种类的划分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车位主要分为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两种。

  
  地上车位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敞开式的地上车位,这种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通常是通过划线和编号来确定每个车位的具体位置;另一种是开发商在当初申报规划时单独获得规划许可而建成的有独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地上车位,这种车位通常位于小区内某个三面有围护的集中区域内。

  
  地下车位也可分为两种:一种地下车位是建于小区地下的面积已被纳入小区业主公摊面积中的地下车位;另一种地下车位则是开发商单独获得规划许可而建成的具有独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地下车位,该地下车位的面积没有被包含在业主公摊面积之中。

  
  概括而言,本文所要讨论的车位归属主要是建筑区划内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泊车车位的归属和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的归属。

  
  二、解读《物权法》关于车位归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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