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5日,位高权重的祝维沙绕开健力宝集团国有股东及董事会,指使三水健力宝健康产业公司与金裕兴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将本属于健力宝集团的5100万股平安A股(目前市场价值颇丰)转让给金裕兴公司,转让价格为以4.2元/股转让2300万股,以4.3元/股转让2800万股。
实际上,三水健康产业公司与健力宝集团于2004年6月签订过一份委托持股协议,5100万平安股权的最终权益人是健力宝集团,三水健康产业公司仅是代为持有。
根据资料,对于以上两种转让价格的安排,祝维沙是出于以下考虑:
第一,以4.2元/股转让的2300万股,折算价恰好为9660万元,目的是用于结清三水健力宝健康产业公司尚欠的9660万元股权余款。只有在结清最早的购买款的前提下,股权才能顺利通过工商登记转让给金裕兴公司;
第二,以4.3元/股转让的2800万股,总价为1.204亿,目的是为了抵偿张海所欠“2.38亿元融资款”所剩余本息。金裕兴公司在此股权转让过程中实际没有付出一分钱。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在祝维沙的安排下,金裕兴公司与健康产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备忘录》,为该2800万股平安股权的转让特意“安排”了合理的“对价”,金额刚好为1.204亿元。
现有资料显示,上述平安股权转让过程基本没人知道。直到2004年12月份,健力宝集团董事会才发现5100万股平安股被非法夺取。 2005年,佛山市三水区政府全面接管健力宝集团公司。同年3月,张海及祝维沙以涉嫌侵占、挪用公司财产等名义被依法逮捕,该5100万平安股权也被依法查封。
2007年3月,金裕兴公司收购平安股权投资事项才通过裕兴科技公司特别股东大会批准。而2004年9月,金裕兴公司就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了5100万股平安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5100万股权到手后,祝维沙旋即撤离健力宝。2004年11月,祝维沙将其持有的健力宝集团28%股权价格转让给了北京汇中天恒投资有限公司。
2007年7月,佛山市检察院做出对祝维沙存疑不起诉决定。
2008年9月,佛山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断,认定张海职务侵占罪及挪用公司财产罪成立,两罪并罚后,张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为索回5100万平安股权,健力宝集团于2007年10月对金裕兴及三水健康产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但2008年12月23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在做出判决,认定“金裕兴收购深圳江南公司10.435%股权,并因此间接持有5100万股平安保险A股及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驳回了广东健力宝集团提出收购无效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