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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杂谈

  
  谁应该说执行“难”,不是社会,也不是当事人,呼吁主体应该是法院。

  
  四

  
  执行“难”何解,执行难必须解。

  
  首先是宣传导向要纠偏。社会不能更多地进行执行“难”的舆论宣传,维护司法和法院权威。司法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是最后一道救济渠道,这条渠道广为社会诡病,贬损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只能使社会对法律和法院失去信任,对国家公权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失信,必然导致私力甚至暴力救济的泛滥,社会将步入凭势力决斗的恶性和野蛮。通过诉讼的利益纷争都能得到圆满解决和利益弥补,这当然是社会的理想追求,在法律义务人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应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法律措施,确保利益弥补,在这种情况,由于法院的不作为而导致了利益不能弥补,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执行不力理应进行监督,并可用行政的或法律的手段追究责任,所指责和评价的是法院执行不作为,所要处理的是不作为行为,承担不作为的责任。如果法院作为了,因为法律义务人的履行能力导致不能对利益的弥补,这仅是当事人在社会生活中的风险承担,有利益预期就有风险责任,这时就不是执行难的问题,这时的利益不能弥补,导致权利人生活或生存困难,要启动社会救济机制加以解决。

  
  其次是要执行立法,提升强制力。现行执行的强制性依据是民诉法中的一个章节,没有专门的强制执法,执行强制措施的法律威慑力不够。同时,对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罪,打击主动权不在法院,在公安,要由公安进行侦查并报检察批捕,法院才有审判权。现实中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这罪社会影响小,公安不足以重视,二是即使公安立案侦查,拒不执行的行为难以查实,缺乏定罪证据。因此,拒不履行裁判罪社会威慑力不大,事实上,全国执行积案如山,拒不执行者众,却没有多少受到该罪制裁的,很说明问题。

  
  其三缓解人民法院执行难需社会联动。特别是党委和政府要将履行法律义务作为工作考核和干部任用条件之一,确保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义务的履行,为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标杆;

  
  其四,健全有利于执行的其他机制。一是工作考评机制问题,现在对法院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仍然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也归入未执行的案件,这类案件应归入已执结案件类,不能执行归结于诉讼人应承担的市场和生活风险,这类风险的减少或挽回只能随着义务人的经济状况好转而减少和弥补,这类裁判文书不是法律白条,是权利凭证。二是完善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机制,为执行创设有利条件,比如,银信部门的存款实名制,税务、工商、土地、房产等部门的生产、经营、财产登记制等等,使法院在执行时有财产可供查询。三是社会救济机制,在借助法律途径不能实现损失利益弥补,导致生存和生活困难的,社会应该给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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