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执行难杂谈

  
  要说法院判决了,国家公权力不能百分之百维护私权利,是世人该知的客观事实,诉讼人早知道,还真有点“八字衙门开,有理也莫进来”的味道。但诉讼人进法院就有权利全部能维护和实现的期望,恐怕是不现实的。但有如此期望,原因还在于,诉讼中他付出了不该有的代价,根据市场经济有投入就应该有回报的理论,他投入了,由此渴望回报:提起诉讼要预交受理费,请律师要交代理费。代理费是协商收费,由于协商的主动权在律师方,顾请人只得任律师宰割,什么法律服务费、差旅费、诉讼中的打点费,一下来就是起诉标的的十几个百分点。诉讼人打官司除了这些正常的费用,还有不正常的费用,审判法官不检点的,想办法要从中开点油;为了打嬴官司,找点比法官大一点的关系疏通关系,也要花一笔费用,这些费用,诉讼人都是指望官司胜了后在执行款中冲抵的,执行款不能到位,市场交易中受到风险冲击,诉讼中还雪上加霜。

  
  裁判难兑现与期望损失弥补形成极大反差,诉讼人怎么不对法院恨之入骨。

  
  三

  
  过多地宣扬执行“难”,民众对法律失去信心,对法院权威失去信任,受害者不仅只是法院。法院是党领导下的裁判机关,法院没有权威,是法律没有权威,更是党失去权威,同时,诉讼人对公权力维权存在更高期望,一旦出现落差,酿成对党和政府的仇视,后果不堪设想。从理论上说,诉讼人对法院只存在执行不作为的指责,执行“难”的真正叫苦者应该是法院而不是当事人。执行难,难在当事人找、财产难寻、关系网难破,都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难处。当事人人难找,是现代社会人员的流动性大导致的,遇上官司,当事人会举家外去,旁人不知其踪,没有执行对象,法院就无法对人采取强制措施;财产难寻,一是有的当事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查尽了线索也无法找到财产可供执行,有时虽然找到了些许财产,要变卖又违反法律规定,是房屋,不能使其失去居所,是生产工具,不能使之失去生产依靠,是家用电器,不能使其失去必须生活用品,这是法律的规定,是性人性化执法的体现。法律义务人即使有银行存款,银信部门的实名制制度不健全,有实无名,同时,银行为业务考虑,宁肯得罪法律,不肯得罪储户,帮助储户保护存款,并帮助转移存款,现代化为转移提供了充分便利的条件,法官在填写查询手续,找领导签同意之字,电脑操作员鼠标一点,有账户却没了存款,法院回天无力。案件执行对象如果是政府机关或与政府有瓜葛的企业,关系网就难破。诸于引进企业、特殊保护的利税大户,法院是吃地方政府的饭,穿地方政府的衣,审判资格和官帽子提在地方党委、人大手里,它说你执你就执,他说你别执,法院还要赶紧别执,群众看干部,机关单位企业案子不能执,自然当事人纷纷效仿,对抗执行蔚然成风。案件执行对象如果是破产等特殊主体的,法院一执,动荡四起,社会稳定可是压倒一切的,执行弄出了社会事件,法院吃不了蔸着走。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