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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认定标准研究

  
  其三,违法性认识作为认定故意犯罪的标准还可以起到普法的作用,具有很大的教育意义。试举一例说明:笔者所生活的农村封建意识还比较严重,其中暴力干涉婚姻的行为还有一定的市场。村里的父母对儿女的婚姻还基本上是一手包办的,儿女自由恋爱的情况也有,但必须经父母同意,若是父母不同意,父母就“有权”解除这种恋爱关系。村里有一位女青年因父母不同意她找的对象而私自外出打工,几年没回家,后来不知怎么的被父母找到带回家软禁起来,并且“施以家法”,结果女青年一时想不开就自杀了。后来,女青年的父亲被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这件事对我们村以及周围的几个村落都造成一定的影响。原来人们都认为,婚姻大事父母之命是天经地义,即使暴力的干涉,也根本没有违法的意识。这件事深深的教育了我们那些既可爱又可悲的父老乡亲们,现在起码他们认识到这样做是违法的,国家是要处罚的。

  
  (二)现实社会的实然选择:主要以社会危害性为故意犯罪的评判标准

  
  马克思主义法学一向主张,理论应当指导实践,理论必须为实践所服务。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就是最大的实践基础,[12]在这样的国情基础上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判断故意犯罪的主要标准。选择以社会危害性认识为认定标准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的: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主要指刑事犯罪中的自然犯)绝大多数是为传统的道德标准所被背弃的,所以,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民众大都会遵循基本的道德规范,如果某人做了某些不道德的事情,即使没有达到违法犯罪的程度,在他的内心里肯定会有对社会无益、不好、有害等诸如此类的意识和认识,这样的认识就完全体现了故意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恶性。所以说,从现实的角度出发,绝大多数的行为人内心深处还是信奉道德观念的,即使行为人的行为不道德甚至违法犯罪,但他的意识里应该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合情理、不符道德要求的,这应该完全符合故意犯罪认识的要求,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追究原则。至于实践中确实存在的“大义灭亲”、“为民除害“的案例,是及其个别的现象,虽然这类行为人没有社会危害性认识,但司法机关也是按照故意犯罪论处的,这仅仅是个案,没有一般意义上的理论性。

  
  以社会危害性认识为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是现实实然性的选择,它以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为出发点,从大多数人的意识水平和层次去观察,充分尊重了现实,尊重了我国目前刑事法治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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