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认定标准研究
以违法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认识的比较论证为视角
庄绪龙
【摘要】对于
刑法第
十四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认识,争论的焦点在于故意犯罪中“认识”的内容。并在此论战的基础上基本上形成了两大观点——违法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认识。本文正是站在这两大理论的角度,对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讨论,并且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为我国刑法的基础理论做出微薄贡献。
【关键词】故意犯罪;认识内容;违法性认识;社会危害性认识
【全文】
刑法第
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对于故意犯罪的两大构成要素“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学界几乎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其中的“认识因素”的内容,争论的却是相当激烈。其中,最具有代表性意义的理论莫过于近年来有关学者讨论、研究的“违法性认识”,并且形成了一套具有一定意义的理论体系,并对传统的故意犯罪理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与重构进行了探索。然而,理论的成长总是在论证中曲折前进,与“违法性认识”相对应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就站在了对立面,从实证性、功利性的角度针锋相对的提出,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应该以社会危害性认识为蓝本,不应局限于违法性认识的圜囿。
的确,故意犯罪认识内容的标准选择是关乎罪与非罪的重大问题,这对
刑法基础理论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必须在理论上予以明确,在实践上规范判断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
刑法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