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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在反垄断法施行中应把握的原则

行政审判在反垄断法施行中应把握的原则


杨斌;于杨宁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也是完善市场结构,保障经济安全和确保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为了正确适用反垄断法,审理好与反垄断法相关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发出《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好审判职责,切实审理好各类反垄断案件。

  
  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北京4家防伪企业诉国家质检总局行政行为违法案成为反垄断第一案,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此后,又相继出现几起反垄断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审判工作自此被首当其冲地被推向反垄断阵地第一线。本文笔者试从行政审判工作在反垄断法施行中面临的困境分析入手,对行政审判工作中如何正确适用反垄断法提出几点对策建议,与同仁们共同探讨。

  
  一、反垄断行政诉讼案件类型

  
  反垄断行政诉讼案件分下列两大类型:

  
  (一)针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体系为“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框架模式,其中反垄断委员会是在国务院下设置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的机构,其具体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工作。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如商务部、工商总局、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工作。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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