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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隐私权与基因知情权在保险领域中的冲突

  
  4、保险人获取被保险人的基因信息应当事先告知获取基因信息的范围及用途,并得到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首先,被保险人有选择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不想自己的基因信息让保险人获知,或者对保险人获取基因信息的范围及用途不同意,而不与该保险人订立合同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应当事先告知获取基因信息的范围和用途以便被保险人决定是否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其次,作为基因隐私权人的被保险人对自己的基因信息有隐瞒权、利用权和支配权等,被保险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基因信息是否可以为保险人获知。再次,应当有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书,因为基于基因信息的重要性需要在证明力上更强的书面同意,而口头上的同意难以取证并且没有书面同意书的证明力强。最后,应当向法定的国家基因信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其审查申请是否和同意书一致、是否违反法律、是否损害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公共利益。在通过申请审查后保险人就可以获知书面同意范围内的基因信息。

  
  5、保险人只能获知与保险有关的基因信息,如果是与投保风险无关的基因信息,保险人无权收集、查询或要求被保险人进行基因检测;否则,构成基因隐私侵权。此时,如果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提供基因信息为由提高保费或拒绝承保,则不具有正当理由,构成歧视,违反了平等原则。[8]当然如前所述,主要方式是通过被保险人的同意书和国家基因信息管理机构的审查来实现。

  
  6、保险公司内部应当设立特殊的基因信息管理机构。首先,鉴于基因信息的重要性需要保险公司内部设立特殊的基因信息管理机构以保护基因信息不被他人非法获知和非法使用。其次,基因信息获知的申请、基因信息的管理保护以及根据基因信息使用来判断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和确定保险费等问题都有很强的专业性要求,需要专门的基因信息管理机构来完成这些工作。

  
  7、应当让保险人在其行为导致基因信息被第三人非法获知或非法使用,并造成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承担无过错责任。首先,违约责任本身就是无过错责任,保险公司有合同上的义务保证基因信息不被第三人所知,如果保险公司的行为违约导致基因信息被第三人非法获知或非法使用,并造成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其次,让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才能保证保险公司能对基因信息尽到最大程度的谨慎保护义务。而且保险公司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被保险人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应当由法律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被保险人在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进行维权保护时有具体明确的法律可依。当然,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实际基因隐私侵权人就自己承担的损失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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