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国务院直接管理的基因信息重大事项决策委员会,对涉及大范围甚至全国的基因信息相关政策进行决策。在涉及不同领域的基因事项时,决策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应当有相应的变化,具体到保险领域就应当有政府人员、基因专家、保险公司代表和公众代表组成对有关保险领域的基因信息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就目前可预见而言,关于保险领域主要是两方面的决策:首先是保险的逆选择是否到达保险公司不可承受程度的决策。保险领域的逆选择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保险公司公司能够承受一定程度的逆选择。如在英国,根据英国政府人类遗传学咨询委员会的研究结论,目前英国保险业可以有限度的承受基因咨询不公开导致的逆选择[6]。如果逆选择现象已经超出保险公司的承受范围,则保险公司获知被保险人基因信息的主张容易被接受;反之,则不易被接受。因此,笔者建议:在保险公司认为逆选择已超出其的承受范围时,应向基因信息重大事项决策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委员会组织相关代表来判断逆选择是否超出保险公司的范围。如果超出可承受范围,保险公司就应当可以获取有关保险的基因信息。其次,由基因信息重大事项决策委员会制定判断某种基因缺陷已被科学证据和统计数据证明能够预测风险的标准,其职责是根据基因医学研究成果、病例资料和最新发展,制定出保险公司可以使用的基因缺陷列表[7]。列表中的基因缺陷已在科学上和统计上被证明必然导致某种疾病或能够较准确地说明患病率。列表应当根据基因科技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可以加入新的基因缺陷,也可能删除过去被认为与疾病有确定联系,但后来被证实联系性不大的基因缺陷。保险公司应当只被允许使用列表中的基因缺陷进行风险评估。
3、保险人获得被保险人的基因信息,必须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参加过基因检测为前提。如前面所述保险人应当获知被保险人的基因信息是基三个原因: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防止超出保险业承受范围的逆选择。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参加过基因检测而不知道自己的基因信息,当然就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为无法告知自己不知晓的基因信息;也不存在违反公平原则,因为双方都不知道基因信息;更不存在发生逆选择,因为被保险人并不知道自己是否是有基因缺陷的高风险者,也就不会产生高风险者增加购买保险,而低风险者减少购买保险的状况。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没有参加过基因检测,保险人不能强迫保险人进行基因检测已获知被保险人的基因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