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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隐私权与基因知情权在保险领域中的冲突

  
  首先,那些有基因缺陷的人有可能遭到歧视,在就业时遭到拒绝,甚至在爱情、婚姻和其他社会交往中遇到障碍,直至丧失参与某些社会活动的机会,对当事人乃至其整个家族的利益影响甚大。其次,如果基因信息被人误用、不正当使用、滥用或者犯罪使用来将给基因信息本人、家族甚至国家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轻度侵害可以对基因隐私权人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造成损失,重度侵害的可以被敌国使用制造专门用于某个种族的基因武器[iii]。基因武器的使用方法简单多样,可以用人工、飞机、导弹或火炮把经过遗传工程发行过的细菌、细菌昆虫和带有致病基因的微生物,投入它国的主要河流、城市或交通要道,让病毒自然扩散、繁殖,使人、畜在短时间内患上一种无法治疗的疾病,使其在无形战场上静悄悄地丧失战斗力。由于这种武器不易发现且难防难治,一些科学家对它的忧虑远远超过了当年一些核物理学家对原子弹的忧虑。因此,法律必须保障基因信息被合理合法的获取与使用,并对保险人获得基因信息作出尽可能全面完善的限制。

  
  (三)保险人获得基因信息的具体限制

  
  1、建立双重领导的国家基因信息管理机构,任何基因检测都应当经过相应各级国家基因信息管理机构的审查同意。第一,鉴于基因信息对个人、家族、国家利益的极其重要性,有必要由统一权威的国家基因信息管理机构对基因信息的获取、保管、使用、支配进行依法管理和监督,合法有效防止基因信息的误用、不正当使用、滥用和犯罪使用。尤其是基因信息不只涉及到基因隐私权人自身利益,还广泛涉及到亲属、家族、国家利益。因此,在涉及第三人、家族和国家利益时基因隐私权人的权利尤其是基因隐私利用权、基因隐私支配权的行使应当由国家基因信息管理机构进行必要限制。第二、建立国家基因信息管理机构有利于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基因隐私权人进行有效保护。因为单个自然人或者家族相对于的保险公司、医疗公司等其他有获取基因信息需求的大型公司相比,处在极其不利弱势地位。很多基因隐私权人不知如何合法有效保护自己的基因隐私隐瞒权、基因隐私利用权、基因隐私支配权等,甚至部分基因隐私权人连基因信息的重要性都不知道。因此,建立统一权威的国家基因信息管理机构对基因隐私权人的相关基因隐私权进行合法有效保护是十分必要的。第三,为了防止保险公司绕开国家基因信息管理机构获取基因信息,任何基因检测都应当经过国家基因信息管理机构的审查同意用于特定研究或医疗用途,并且基因信息检测结果应交给国家基因信息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非法传播。第四,现在虽然有国务院科学技术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但没有地方各级的基因信息管理机构,无法实际有效的对基因信息进行管理,因此建立地方各级基因信息管理机构是十分必要的。而为了保证国家基因信息管理机构良好运作必须进行有效领导和监督,建议建立对各级国家基因信息管理机构的双重领导机制,即包括上级国家基因信息管理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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