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怎样解决在保险领域中基因隐私权与基因知情权的冲突
(一)保险人应当获知被保险人的基因信息
保险人能否获取被保险人的基因信息以决定是否提供保险以及保险费呢?国内大部分观点认为保险人应当获取被保险人的基因信息,笔者也同意保险人应当被允许对被保险人的基因信息享有一定程度的知情权,理由如下:
1、从诚实信用角度考量。因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危险是不确定的,保险人主要是根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告知和保证来决定是否承保和保费的多少。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民事活动。如果让投保人或是被保险人知道其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个人基因情况却不告知保险人,无疑与保险合同最大的诚实信用的特点背离[3]。
2、从公平角度考量。一方面,对保险人不公平。由于保险人不能客观地评估保险人的健康风险,其收取的保费必然低于按风险状况应当收取的数额,如舞蹈症基因缺陷者的投保(科学界已证明具有该种基因缺陷的人将来必定会患上该症);另一方面对其他不具有基因缺陷的被保险人是不公平,即不区别对待将会产生新的公平危机。[4]基因缺陷的被保险人的患病风险显然高于无基因缺陷的被保险人的患病风险,虽然目前只有极少数几种基因缺陷有科学确定无疑的证明,其他绝大多数基因缺陷只是通过科学数据和统计数据得出的一种患病的可能性,但实际这种患病的可能性就是一种风险。如果这些有基因缺陷的高风险者与没有基因缺陷的低风险者承担同样保费,对没有基因缺陷的被保险人显然是不公平的。
3、从保险人及整个保险业角度分析。保险业本身就是建立在“歧视”基础之上的商业,其运行策略就是“谁的危险性高,谁支付的保险金额就应该大”。 如果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知道其个人与保险标的风险有关的基因情况却不告知保险人,则将使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并导致风险与保费失去平衡而发生逆选择[ii]。如果逆选择继续发展,将导致低风险者退出保险,只剩下风险较高者成为保险购买人,因而使得风险无法经由群体加以分散。当保险费率升高到一定程度之后,而连高风险者也无法负担保费时,财务上的入不敷出最终会导致保险业的瓦解。[5]
(二)保险人获知基因信息应当有一定程度的限制
由以上论述可知,法律不应当禁止保险人获取被保险人的基因信息,也不应禁止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基因信息对带有隐性致病基因或缺陷基因的被保险人收取较高的保费甚至拒绝承保。但基因信息与其他信息相比具有特殊性,一旦个人的基因信息被他人获知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