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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其次,在构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过程中我们必须顺应时代变革的脚步,适应“大政府”要向“大社会”的转换的时代进程,充分尊重社会民众的自治权。赋予普通公民和相关社会团体以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权。现代社会随着各种行业协会组织的大量出现,使得许多人都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到不同的团体,这些团体或者有着共同的经济上的利益也或许有着共同的精神诉求,他们一般拥有相关领域的知识和一定的物力财力,在社会上逐渐的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就必须充分尊重这些团体在社会进步中的价值创造。诉讼信托构成了这些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诉讼信托是指法律规定某一公益团体对某些权益有素的利益,该公益团体专门为此项公益权利受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时提起诉讼,而组成该公益团体的成员可以直接引用判决对有关的侵权人主张权利。[⑨]诉讼信托的最大特色在于这个实际参与诉讼的非民事主体是依法设立的团体而非一个或几个自然人。这些团体都有自己特定的成立的特定宗旨,他们或者是特定利益群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组成的利益共同体,甚至是有着共同的精神追求。它们的成员往往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较为充足的物质资源。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能力和积极性,赋予这些团体以公益诉讼起诉权,特别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环境污染等案件中能够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

  
  当然,公益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法治后进国家要建立完善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就像罗马一样不是一天能够建成的。除了拓宽原告资格以解决目前最大的困扰以外还要面对诸如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举证责任的承担、诉讼费用的承担及胜诉原告的奖励等诸多问题。

【作者简介】
汪星辉,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任职。
【注释】 转引自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页。
颜运秋:《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8页。
吉宇飞:《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性诉讼的可行性分析》载《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176页。
叶传显:《人权概念的理论分析解析》,《法学家》,2005年第6期。
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张中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238页。
莫诺·卡佩莱蒂:《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中译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5页。
梁慧星:《关于公益诉讼》,载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创刊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24-134页
张艳蕊著《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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