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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1、人权保障理念需要民事公益诉讼。人权,即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保障理念又称人权理念或权利保障理念,体现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就是要求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这种理念是社会结构内在逻辑的显现,是社会关系内在规律的凝结和理论提升,是时代精神的升华。它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使权利之间的界限得以明确,权利的实现得到更有力的保障。[④]可否认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上仍然存在着大量的无力或无心提起诉讼的受害群体,他们的权利难以得到很好的保障,民事公益诉讼就为这些人提供了一条有效的维权途径。

  
  2、其次是程序正义理念。法律程序的功能,其实质就是通过立法实现公共决策和公共领域的组织化和制度化。程序正义泛指对任何个体权益的剥夺都必须保证其享有被告知权和陈述权等。其本质是一种过程价值,表现在程序的运行过程中。它一方面要求法院对一起案件适用实体法应当遵循统一的标准;另一方面它又对法官将法律公正地适用到具体案件上具有指导作用。这两方面的结合使实体公正得到普遍的实现。再次是诉讼民主理念。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可以正确反映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适应诉讼科学的发展要求,使程序公正在诉讼中得到有效保障。最后是诉讼效率理念。法律中存在着的价值,并不仅限于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两种,许多法律规范首先是以实用性,即获得最大效益为基础的。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理念和诉讼方式,其制度设计和程序运作应当以使社会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为逻辑起点。“这一制度与其说为了救济已受到侵害的权利并挽回损失,还不如说是基于让侵害者吐出不法取得的利益并产生不敢再犯的动机。”[⑤]

  
  3、民事公益诉讼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对于社会公正的实现,私力救济方式具有自身的不足,于是国家设立了解决纠纷的机关,通过规范的程序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常规的制度保障,使违法行为得以追究、惩罚、遏制,使正当的权利得以尊重、保护、救济。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在于赋予当事人诉权,通过具体的程序保障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与公共利益,并以此来实现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新型的正义以对实效性的探索为标志——有效的起诉权和应诉权、有效接近法院的权利、当事人双方实质性平等,包括所有曾经忽视的法律援助问题、诉讼迟延问题、诉讼成本和小额请求的问题等等,正以一种扩大的尝试将这种新的正义引入所有人可及的范围。”[⑥]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中,典型的是公害或消费等产生的众多被害者,由于企业的大规模活动,使许多人蒙受损害。大规模生产、消费者将会出现大量的受害者,虽然对个人而言所蒙受损失属于小额,但就整体而言,损失金额则非常巨大。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小额被害者经常到救济,他们的权利也往往被搁置一旁。如果人们对此都忍气吞声的话,社会就会出现大量非正义现象,届时问题就严重了。这不单是个人的权力遭受践踏,法院和审判也会失信于民,最终导致人们对正义的绝望。因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就要求在纠纷的解决机制中纠纷的主体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也就是说平等诉讼主体地位的是展开诉讼的前提。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在高度技术化、高度信息化的社会中,纠纷当事人的地位因为社会本身具有的特殊构造而产生结构上的差异,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往往是处于无人起诉、无权起诉、无力起诉的现实状态下,建立民事公益诉讼不仅是现实问题,而且更是现实的理论问题。用新的诉讼方式来满足新的社会要求,已成为一种广泛的全球现象。这不仅包括对于正当性问题的关注,对程序公正的关注,而且包括了对实体性的规范的关注。其中更为具体的是,法院要有效地实现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就应密切关注市民社会的权利保护,并实现司法改革的实效性、专门性。在民事公益诉讼中,通过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司法能动主义的介入、程序的倾斜性设计再造了当事人之间实质的平等,尤其是借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扩张,积极发挥法官的社会认知,综合考虑各种法律的和非法律的因素,平衡价值冲突、利益冲突、社会冲突,通过多种灵活的途径和方式,及时、合理、有效地纠正那些侵犯扩散性利益的行为,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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