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与私益诉讼相对应的诉讼方式,其实质是一种因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而引发的诉讼。目前学术界对公益诉讼的内涵还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定论。主流观点认为,公益诉讼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②]

  
  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就在于公民和社会通过司法途径直接要求个人或一强势一方承担公共责任,以对抗其相关行为对相关公众造成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常常追求的不是或不仅是自己获得赔偿,而是要求被告的活动方式,甚至最终改变国家对这些侵权行为的方法和标准,以促使使侵权行为可能发生的制度得以改善。这也是公益诉讼一私益诉讼的最本质区别所在,也是公益诉讼在社会进步方面的重大助益所在。

  
  我国由于受前苏联二元诉权的影响,以二元诉权为通说,认为诉权应包括实体意义上和程序意义上两方面:实体意义上诉权是指提起诉讼的权利,即起诉权;程序上意义诉权是指原告要求从被告那里获得的满足的权利,即胜诉权。诉权的产生与存在与民事实体权利密切相关,必须是当事人实体权益受到侵害,诉权主体必须是与民事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只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才能提起诉讼,获得国家公力接济。我国《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就从立法上否定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存在。

  
  二、构建民事公益诉讼的迫切性

  
  “公地悲剧”是经济学界熟知的一个现象,也是一个广泛存在的现实。由于每个人都有将自己的生存空间和资源向外拓展的天性,在公共利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下,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榨取公共资源为己所用。因此,处于无保护状态下的公共利益是最易受到侵害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正如如果另一个牧羊人的羊群吃了你的草地,你可以要求他赔偿一样。但是,公共的草地从理论上而言属于所有的牧羊人,如果它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由谁来提起诉讼呢?随着社会公共领域延伸及公共事务数量的增长,我们国家的法律正面临着如是问题。公益诉讼是解决“公地悲剧”的一种诉讼手段,它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公共利益保护的紧迫需要。[③]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也使得我国在日趋频繁的国际贸易中遭受损失。例如1999年10月,美国两名东芝笔记本计算机用户起诉日本东芝公司,美国法院按照集团诉讼受理此案,两名东芝笔记本计算机用户一下子变成了50万名美国用户,最后,东芝公司在开庭前与美国消费者达成和解,总共支付赔偿10亿美元。然而同时受损的中国消费者只是被在计算机上加了一些补救措施后了事。客观现实已向我们提出了建立完善的民事公益诉讼的迫切需求。学界的理论探究也为我国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一定理论基础。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