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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汪星辉


【摘要】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我国今年来司法界出现的新生事物,被学界和实务界所关注着,但民事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出现同时也遭遇到了不同的挑战和发展过程中的阻碍,这些阻碍有来自理论支撑方面也有实践过程中的经验缺乏,更有立法上的空白。本文从理论和实践角度阐述了在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迫切要求,并在此基础上以原告范围的拓展为核心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设想。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  制度 构建
【全文】
  
  一、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我国来说仍然作为一种应然制度而被人们所设想,但这种设想制度的出现同样遵循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这也促使我们在其他条件已经日趋成熟的今天使它成为现实。随着社会生产规模日趋庞大、社会愈发变得复杂多样,单单一个行动就足以致使许多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或者使众多人蒙受不利的事件频繁发生,其结果使得传统的把一个诉讼案件仅放在两个当事人之间进行考虑的框架越发显得不完备和保障不足。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给我们的物质生活带来极大的丰富的同时也使得大量的受害的可能性成为这一时代的一个特征[①]。诸如三鹿奶粉事件此类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事件也频繁发生。近年来我国出现的河南农民葛锐起诉郑州火车站退还被告收取原告的3角如厕费及公开赔礼道歉。河南方城县检察院起诉国有资产流失等案件,向我们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这一重大课题。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在罗马法中,私益诉讼乃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的人才可提起,公益诉讼乃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定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公益又分为市民诉讼和大法官诉讼。前者由市民法规定,被告所付的罚金库,但起诉者可得一定的奖金。后者为大法官的谕令所规定,被告所金归起诉者所得。如果对同一案件有数人起诉,则由法官选择一人为罗马法之所以授权市民代表社会起诉,是因为罗马当时的政权机构没代这样健全与周密,仅依靠官吏的力量维护公共利益是不够的,因此种方法补其不足。由于罗马法时期程序分化并不发达,公益诉讼属于具体诉讼形式并未具体的划分。随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离,诉讼法分化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形式。刑事诉讼通过犯罪行为,维护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己成为的常识;民事诉讼则为保护个人利益而存在。在国外因行政诉讼允许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及司法审查制度,行政诉讼也是以保护个人权利念出发的,因此所谓的民事公益诉讼只是民事诉讼领域内的特有概念。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说”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广义说”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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