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采购条例》界定了不能获取产品的概念。如果采购部门拟采购的某种或某类物品、原料或供应品,任何最终产品或其构成部分,在美国境内不能充分地挖掘、生产、制造,没有合理可用的商业数量和令人满意且符合要求的质量,在前述情形下所进行的采购,可以不适用《购买美国产品法》。在前述情形下,采购部门需要采取以下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是,按不同类型作出行政裁决
对《联邦采购条例》所明确载列的物品不能获取的裁定。该决定意味着对于载列的项目没有任何国内来源,不可避免地只能采购外国产品。在采购载列物品之前,对于合乎这种条件的,采购实体负有责任进行市场调查研究,包括调查国内货源的情况。前款工作适用于下述物品的采购:某一最终产品;某一物品的重要组成部件,所含价值在所有构成部件的价值中占据百分之五十以上。对于载列的可以向国外采购的物品,在接收公开招标的投标文件或者谈判的最终报盘文件所规定的时间之前,如果负责调查研究的采购官员在任何时间研究发现,在美国境内能充分地开采、生产、制造,有合理可用的商业数量和令人满意的质量,且符合采购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前述不能有效获取物品的行政裁决不得适用。而且采购官员必须确保《购买美国产品法》的适当规定和条款纳入招标文件或其它征求意见书中;在招标文件或其它征求意见书中明确规定国内能够获取的所要采购标的,以及报盘供应商和承包商不得将国外同类或同种产品作为国内产品的组成部件对待;对于可能排除载列不能获取产品的名单之外物品的采购,根据联邦机构采购程序所确定的权限,向适当的委员会递交一份书面证明文件。
二是,由不同层次采购官员作出行政决定
在美国境内不能充分地挖掘、生产、制造,没有令人满意、符合质量要求、合理可用商业数量的某种物品、原料或供应品,具体采购活动的首长可以作出行政决定。如果采购官员考虑到,某种物品不能有效获取可能影响未来的采购,对明确载列名单上的物品可能另行采购,根据联邦机构采购程序所确定的相应权限,负责采购的官员可以向适当的委员会递交一份书面决定和相关情况的证明文件。倘若出现下列的所有条件,则不要求撰写书面决定书:已经通过全面公开竞争的措施进行采购活动;根据《联邦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简易程序采购;没有接收到任何最终产品的报盘。
三是,采购非本土产品的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