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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采购“国货”符合WTO规则 (下)

  
  看了上述众多概念的界定,似乎给人一种眼花缭乱的感觉;但正是这些概念奠定了美国保护本国产业的法律基础。与此同时,又体现了在国际政府采购法律规则面前,美国所应当执行的承诺义务和没有义务应当履行的内容。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可以采购中国境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但什么样的情形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采购部门遇到此类情形时必须进行哪些必要的程序,如何确定所谓的“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都有哪些范围,我们在中国政府采购法中找不到任何规定,现行法律也没有通过例举立法的形式进行具体罗列。对于境内不能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产品及其界定,怎么样控制国内不能获取产品的范围,美国政府采购法中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且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采购程序。为此,我们不妨再借鉴美国政府采购法对于国内不能有效获取产品的控制措施。

  
  首先,必须明确国外采购的产品名录清单,并持续更新其内容。按照《联邦采购条例》的要求,在国内不能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各种物品必须进行公示,且不断地对所载物品的名单内容进行调整和更新。对于美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物品清单所列内容必须在美国《联邦登记册》(the Federal Register)上进行公布,每五年不少于一次,且需要经常征求社会各方面的公众人士的意见。在任何时间,对于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物品名单所列内容,社会公众可以主动提出建议,将某种物品从名单中删除。美国政府采购法要求此类数据库的资料应当充分翔实,以便作为采购实体评审的基础[3]。

  
  《联邦采购条例》对于美国境内200多种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进行采购或者不能获取的物品(Nonavailable articles)[4]进行了明确载列,例如:散装茶叶、含金螺丝、百里香油、氢氯化物、钨及钨合金、香子兰豆、眼镜蛇毒、欧菱、巴西棕榈蜡、散装琼脂、乙炔、八角、锑、铁石棉、浓缩牛肉汁、干椰子仁、坚果仁、茴芹、石棉、温石绒、青石棉、氢氨化钙、蓖麻子和蓖麻油、紫胶、锰,等等。

  
  其次,美国政府采购法对不能获取产品实施相应控制。根据《联邦采购条例》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采购官员可以不受《购买美国产品法》的限制,可以获取国外最终产品:其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采购机构负责人对于国内购买国货的优惠政策不符合公共利益原则时可以作出书面决定。其二是,不能获取本国产品。其三是,超出合理成本。根据《联邦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国内最终产品将不切合实际,采购官员有权作出相应的决定。其四是,用于转售的需要。如果采购部门明确用于物资供应所转售的,采购官员有权采购国外最终产品。其五是,用于商业项目的信息技术。按照《2004年统一拨款法》的规定,有关采购国外最终产品的限制,不适用于商用项目信息技术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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