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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采购“国货”符合WTO规则 (下)

美国采购“国货”符合WTO规则 (下)


谷辽海


【关键词】WTO政府采购协定
【全文】
  
  根据WTO官方网站介绍,在美国承诺的《WTO政府采购协定》附录一清单中,联邦政府所有的采购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所均应当执行的法律是《联邦政府采购条例》。从该条例的内容来看,实际上是属于美国联邦政府采购的法律实施体系,高达数百万字数,经过法律授权部门编撰后,为美国联邦政府采购的一部法典全书,涵盖了美国所有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总统令、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方面的内容,对所有联邦采购部门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效力。

  
  为落实执行《购买美国产品法》、《1979年的贸易协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美国联邦采购条例》全面、翔实地规定了联邦政府机构如何采购美国开采、生产、制造的产品以及怎么样获取美国境外产品的内容,详细地定义了与获取“国货”密切相关的一系列概念,对产品组成部件、工程物料、合理成本、国内报盘、美国制造最终产品、国内最终产品、没有符合条件产品、指定国家最终产品、组成部件成本、符合条件产品、国内工程物料、最不发达国家产品、国外承包商、WTOGPA国家产品、国内不能获取产品、FTA国家产品等近五十个与采购本土产品相关的概念进行了界定[1],明确了一些不能采购国内产品和应当执行贸易协定的例外原则,规定了获取美国境外制造的最终产品的调查研究制度和情况报告制度,以及一系列与联邦政府采购相关的系列法律基本原则和众多公共政策目标。

  
  中国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对前述这些概念几乎都没有定义,而政府采购“国货”的系列相关概念的界定,直接涉及到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应当执行的采购规范。为此,对一些比较重要的相关概念,至少笔者认为是需要搞清楚的,我们不妨从美国政府采购法中进行照搬和移植。根据《联邦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最终产品”(End product)是指为了公共利益使用而拟获取的那些物品、原料和供应品。“美国制造的最终产品”是指美国境内开采、生产或制造的物品,或者在美国被实质性改制变更成新的和不同名称、不同品质的商品,或被改制成截然不同用途的一种或多种商品。“国内最终产品”是指在美国境内开采或生产的尚未制造的最终产品;或者美国境内开采、生产、制造的工程物料,其组成部分的成本如果超过工程物料所有组成部分成本的百分之五十,则为美国所制造的最终产品;同类或同种工程物料的外国原产地的组成部分,当采购机关确定符合质量要求、合理可用的商业数量还不能开采、生产或制造,则视同国内组成部件对待;在美国境内的工艺过程中产生、搜集、备齐的零碎材料,视同国内最终产品。“工程物料”(Construction material)是指融入建筑物或工程而由承包商(即供应商)或分包商带进、运送工程场所的物品、原料或供给品;此款术语也包括利用物品、原料或供给品所预先安装带入工地的项目。“国外工程物料”是指工程物料中没有涵盖国内工程物料。“国内工程物料”是指在美国境内开采或生产的尚未制造的工程物料;或者在美国境内开采、生产、制造的工程物料,其组成部件的成本超过工程物料所有组成部件成本的百分之五十,则为美国制造的工程物料;同类或同种工程物料的外国原产地的组成部件,被确定为美国境内不能获取的,视同国内工程物料组成部件对待。“组成部件”(Component)是指直接含有进入最终产品或工程物料的物品、原料或供给品[2]。“组成部件的成本”是指对所采购的组成部件,按供应商参与采购成本计算,包括从供应商营业所在地进入最终产品或者工程物料的目的地的运输成本,无论此类成本是否已经支付给国内公司,以及任何应适用的税款,无论是否有签发免税手续的证明;或者对于制造产品的组成部件,按供应商纳入的所有成本计算,结合产品组成部件的制造,包括前款所定义的运输成本,加上可分配的营业间接成本,但不应包括利润;组成部件的成本不包括与最终产品制造有任何联系的成本。“符合条件的产品”(Eligible product),直译为“合格产品”,是指根据贸易协定对具体采购的适用,不应当受到歧视待遇的国外最终产品、工程物料或者服务。“无符合条件的产品”,直译为“非合格产品”,是指没有符合条件产品的国外最终产品。“国外最终产品”是指不包括国内最终产品的最终产品。“符合条件的报盘”(Eligible offer),直译为“合格报盘”,是指符合条件的产品的报盘(包括投标报价、单一来源报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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