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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采购“国货”符合WTO规则 (上)

  
  (1)适用前述(a)款将有悖于公共利益原则;

  
  (2)如果充足合理的可用数量且令人满意的品质,具备这样条件的铁、钢和相关制成品不是产于美国;

  
  (3)项目所列的美国生产的铁、钢和制成品,将增加整个项目25%以上的成本费用。

  
  (c)根据前述(b)款情形所进行的裁决,联邦政府采购部门或采购机构的首长,有必要确定排除前述(a)款的适用,但对于免除适用的决定,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撰写书面的详细理由,且必须在《联邦登记册》(the Federal Register)上公开发布。

  
  (d)本条适用于符合美国在国际协定下所规定的义务。

  
  在遵守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和其他贸易协定的情况下,所有联邦政府采购部门应采购美国本土生产的铁、钢和制成品,但并不限于这些产品。就经济刺激计划中的“购买美国产品”条款,中国、印度、俄罗斯、乌克兰、土耳其等国家均以不同方式公开提出了异议,由于不属于WTOGPA成员,对于政府采购“国货”问题,严格上来说,还没有法定资格进行谴责或保护本国的权利,尽管我们未来受到的影响可能非常大。

  
  2008年11月,面对国内许多出口企业倒闭和大批工人失业以及世界经济不景气的严峻形势,在没有经过全国人大授权批准的情况下,国务院做出4万亿元投资计划的重大决定。这4万亿元投资集中安排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农村基础设施、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生态环境工程,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等六个方面和灾后重建。对4万亿元的安排情况分别为: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约2800亿元,加快建设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约3700亿元,加快建设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约18000亿元,加快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约400亿元,加快建设生态环境工程约3500亿元,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约1600亿元,加快灾后重建约10000亿元。

  
  从前述政府投资内容来看,显而易见,我们的重大投资计划也是在效仿美国经济危机时期的做法,但我们几乎没有考虑到政府采购公共政策方面的立法。从国外来看,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有着庞大的法律体系和操作规程。而在我们国内,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常常感觉到无章可循。虽然政府采购实践中,也在渐渐地援引、移植国外诸多公共政策,但我国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力度非常弱小,由于没有相关的统一的法律规则,几乎所有的公共政策目标都不能达到所预想的效果。为此,我们应当多学习美国比较成熟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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