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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采购“国货”符合WTO规则 (上)

美国采购“国货”符合WTO规则 (上)


谷辽海


【关键词】WTO
【全文】
  
  昨天,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7870亿美元的新经济刺激计划,标志着国际社会争论半个多月的“购买国货条款”终于尘埃落定……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为振兴经济,解决大量失业的社会问题,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1月28日通过了奥巴马政府提出的新经济刺激计划,其中的一项条款引发诸多争论,即:所有在振兴经济配套的赞助下展开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要获得经济刺激计划的资金支持,除了法定例外情形,只能采购美国本土生产的铁、钢和制成品。对此“购买美国货”条款,经过诸多媒体披露后,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总统奥巴马曾表示,我们不能发出贸易保护主义的信息。可是,连续十余天时间,欧盟、加拿大、日本等《WTO政府采购协定》的成员先后对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提出了强烈质疑。的确,在参议院最终修改之前,经济刺激计划中的“购买国货”条款,没有考虑到1994年版本的《WTO政府采购协定》。但该协定新版本对于各成员的财政刺激而进行的采购,是认可的。尽管如此,与美国签订贸易协定的,不仅限于《WTO政府采购协定》,还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及与新加坡、澳大利亚、智利、以色列等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故参议院修改的文本增加了一句“本条适用于符合美国在国际协定下所规定的义务”。

  
  早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美国经济陷入“大萧条”时期,为了刺激美国经济、拉动社会民众消费,解决社会失业的大量问题,联邦政府曾经投入巨额的公共资金进行大规模地公共设施建设。基于当时背景,美国国会于1933年出台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虽然这部法律有相当大的积极意义,但也给国际贸易的自由流动带来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为了消除各国政府采购市场的贸易障碍,上个世纪四十年代,在制定关税贸易总协定时,政府采购市场的统一规范就引起各成员的高度重视。可是,最终还是没有通过《政府采购协定》。按照《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WTO政府采购协定》不属于强制性的多边协定,系自愿性签署的诸边协定,倘若没有加入该协定,即便是关贸总协定或者WTO成员,在政府采购领域也可以有本国公共政策的特殊保护措施,歧视他国供应商和产品而给予本国产品和供应商优惠政策均不属于违法。美国虽然是WTOGPA成员,至今仍然有特殊的保护本国产品和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公共政策,但并没有排除指定国家即WTOGPA成员的产品和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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