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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认定

  
  五、结论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国家在保护国有经济的同时,对非国有经济体也要实行平等的保护,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不能视作国有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的规定只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家控股、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被视作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实践中要严格把握“委派”与“公务”的含义,这些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财产权要按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定罪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而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

  
【作者简介】
李宇先,1962年10月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1982年9月考入武汉大学哲学系。1986年7月1日从武汉大学哲学系毕业分配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工作至2005年5月29日。1995年12月获湘潭大学法学学士。2008年3月12日被聘为中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2008年3月至2013年3月)。2008年6月18日被聘为湖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和湖南大学“诊所法律教育”高级顾问。著有《新刑法通释》(人民出版社1998年、执行副主编)、《证券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与贺小电合著)、《聚众犯罪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

 

【注释】 周振想.公务犯罪研究综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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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著.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29~130.
游伟.探讨受贿罪司法认定中的共性难题. www. sfyj. org/ list. asp ?unid =4609.
陈兴良.受贿罪研究.刑事法判解(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6.
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859.
林亚刚.贪污贿赂罪疑难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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