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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认定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认定


Judicial recognition of state functionaries in state-controlled company and state -participated company


李宇先;伍小鹏


【摘要】国家作为股东之一的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经济犯罪如何定罪取决于犯罪人的主体身份,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认定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崭新课题。本文从当前的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经验出发,对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性质及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论述,并对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国有公司;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委派;职务犯罪;法益
【全文】
  
  

  
  在我国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改革实行股份制的形势下,国家作为股东之一与民间资本共同投资组建公司,这是现在常见的国家资本与民间资本的合作方式,这种合作方式也会是将来的发展趋势。为了监督国有资产的运作,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会向国有控股、参股的非国有独资公司委派工作人员从事管理事务。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经济犯罪出现了一个新的高发期,这就给我们从事司法实践的法律工作者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性质?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一、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能否认定为国有公司

  
  对于如何认定公司为国有公司,当前刑法学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当国有股份超过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全部股份的50%时就应当认定为国有公司;二是认为只有公司的全部股份都属于国家所有时才能认定为国有公司,即只有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才能算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不能认定为国有公司。[1]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全部归国家所有。而对于那些非国有单位与国有单位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公司而言,作为股东之一的国有单位所享有的是与其出资比例相一致的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只有他们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公司才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时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对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非国家股东,不管是个人投资者还是其他合法投资者,都享有与其股权相适应的资产收益权。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不是说公司的全部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所以这样的公司当然就不能称之为国有公司,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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