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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的几点思考

  
  由于我国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社会保险费没有统一,也没有衔接的渠道,造成了职业转化上的障碍,也不利于人才在不同行业的合理流动。社会保险法立法应充分考虑这些问题。

  
  另外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不应限于职工,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是缴纳对象,这也有利于个人身份的转换、职业的转换,同时也有利于人们创业。

  
  六、社会保险立法应注重政府的责任

  
  政府不是高高在上的,其存在的目的不是在管理企业、管理人民,而是服务于企业、服务于人民。在社会保险法中政府的责任尤为重要,如何保障社会保险费的安全,如何保障社会保险费的规范运作,一个小小的处长能挪用几千万的社会保险费这种问题如何解决,如何在法律中给予刚性的制约,这些都是社会保险法必须考虑的问题。在确保运营安全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费运营中的保值、增值也应予以考虑。

  
  在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时不应从政府本位出发,仅考虑政府自身的便利,政府更应站在服务者的角度更好的为社会公众提供便利。

  
  另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成本,如何最大限度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成本,这也是社会保险法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七、社会保险法应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

  
  现在的市场早已是国际市场,竞争也早已不是国内市场的竞争,在此情况下在全国范围统一各种社会保险费,至少应在社会保险费方面形成一种均衡的负担。

  
  现在不同的省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差别很大,即使同一省市也存在不同的社会保险费率。如笔者所在的上海市来说就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前者适用于全市范围,后者适用上海郊区注册的企业。同样使用一个劳动者,两者社会保险费的差额就不止一倍。这对于同类型的企业来说,这就是一个人为制造的不公平的市场环境。

  
  为了营造一个统一的市场竞争环境,应实行统一的标准来确定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和费率。

  
  八、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应由法律来规定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直接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在有些西方国家直接把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税。税收法定是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的社会保险费在性质上类似于一种税,应由法律来直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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