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保险立法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虽然已取得很大的发展,但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整体发展水平还很低。社会保险的立法不应脱离这个最基本的国情。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应符合我国的实际,应符合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用人单位是确实可行的,应当是低保障、广覆盖,严执法。而不是追求达到世界水平的高标准,而导致的普遍违法,事实上无法执法。
如果由于立法的原因造成普遍违法,而事实上又无法执法,而只能进行选择性的执法,将丧失法律的威信,同时也对市场经济中的活动主体造成一种不公平。
我们也注意到社会保险具有刚性,一旦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就很难降低,否则反而容易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在制订标准时一定要符合实际。
四、 社会保险立法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特别是用人单位的承受力。
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费主要还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对用人单位来说已是一笔很大的负担。我们在立法的时候应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
我国强调保护劳动者利益没有错,但也不能把用人单位看成是万恶之源,认为用人单位整天在千方百计的压榨劳动者,孰不知如果没有用人单位哪来劳动者。从根本上来讲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关键是如何把蛋糕做大,在这个基础上如何共同分享,如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进行平衡,否则如果用人单位都倒闭了,社会保险费从何而来。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如何确定,我们应扎扎实实的搞实证研究,让数字来说话,如社会保险费收入与支出的核算、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等都应当让数据来说话,而不是想当然。对于现阶段社会保险费存在的问题也应让数据来说话,如是因为征缴率过低呢?还是因为覆盖面太窄?是立法的问题?还是执法的问题?而不应但仅仅是道德评价。
五、社会保险立法应有助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我国现阶段由于社会保险没有实现跨地区转移,劳动者跨地区就业尚有后顾之忧,对于劳动力的跨地区转移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劳动力资源也无法得到优化配置。
由于城乡之间的巨大鸿沟,社会保险费在城乡之间根本没法对接,使城乡之间的劳动力存在明显不平等的现象,同时也不利于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