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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则实例研究

最高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则实例研究



解读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独立性特质及抵押权的解除等法律规则

师安宁


【摘要】通过对本案引发的相关法律规则的解读,可以帮助读者正确认识最高额抵押法律关系的特殊法律功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独立效力及“债权确定与决算”等涉及最高额抵押制度的核心法律问题,提升司法实践中对有关实务问题的处理能力。
【全文】
  
  【争议与主张】

  
  黑龙江天鹅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鹅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宏博支行(下称“宏博支行”)签定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自1999年12月1日至2000年12月1日共计12个月的期间里,宏博支行向天鹅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前述《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主合同)的履行,由天鹅公司以哈尔滨市光华小区第104号楼作为抵押担保,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由宏博支行取得了他项权证。2000年6月,双方协商拟解除上述最高额抵押借款法律关系。宏博支行经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通知天鹅公司取回了他项权证,但双方未完成该抵押权的注销登记程序。

  
  在双方另行签订的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自200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1日共计8个月的期间里,由宏博支行向天鹅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2380万元的人民币贷款。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前述《最高额抵押合同》(主合同)的履行,由天鹅公司提供光华小区第103号楼作为抵押担保。对此双方亦办理了抵押登记并由天鹅公司取得了他项权证。

  
  两笔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是,天鹅公司仅在2380万元合同项下获得了200万元的贷款,其余贷款额度因宏博支行拒绝发放而引发纠纷,后天鹅公司涉诉。

  
  关于1500万元合同纠纷中,天鹅公司认为:双方虽有解除该抵押的合意但由于宏博支行不履行注销抵押权的共同登记义务导致其无法单方办理该104号楼的抵押注销手续,据此其认为该笔最高额抵押借款法律关系至今未被解除,并要求宏博支行要么承担继续发放贷款的合同责任;要么承担拒绝解除抵押登记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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